本文引至:兽用X射线装置的管理要求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行业也迎来了蓬勃的发展,动物也有强烈的诊疗需求,与之配套的宠物医院也迅猛发展,放射影像诊疗设备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也运用越来越广泛。目前常见的动物放射诊疗设备有DR 和 CT ,根据《射线装置分类》的要求,“兽用X射线装置”属于III类射线装置。
DR和CT均属于放射设备,其工作时产生的X 射线对周围环境和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在各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备案后,即可直接提交资料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中对应的不同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可分为新申请、重新申请和延续等,具体的适应情形如下: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将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电话: 186 8242 9739 (徐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