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5〕280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国科仪器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D-POWER型粉末X射线结构分析仪、MiniSAXS型桌面小角X射线散射仪等
类型射线装置使用豁免管理的复函
安徽国科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研发生产的D-POWER型粉末X射线结构分析仪(最大管电压45kV,最大管电流50mA)、Smart XAFS型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最大管电压为45kV,最大管电流均为60mA)、D7 Mate型桌面X射线结构分析仪(最大管电压为40kV,最大管电流均为30mA)、MiniSAXS型桌面小角X射线散射仪(最大管电压为45kV,最大管电流均为1.11mA)辐射安全防护采取多重冗余设计,固有安全性良好。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上述型号射线装置正常工作条件下,装置可达表面0.1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监测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豁免的要求。
鉴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提出的上述型号射线装置使用豁免管理的申请。
二、使用上述型号射线装置的单位可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操作人员可不作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三、你公司应确保上述型号射线装置出厂时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有效,建立相关销售台账并每年随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同步上报;在产品说明书明确告知上述型号射线装置可产生X射线或电离辐射,同时告知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知识与售后管理要求。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