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城阳区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城政办发〔2015〕53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处置爆炸应急预案》(青城政办发〔2015〕56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城政办发〔2015〕56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青城政办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城阳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风险评估
随着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概率发生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内影响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高频次使用,若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1.6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城阳公安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城阳供电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调整响应级别;
(4)负责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长担任。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落实上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及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
(3)负责区级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的起草、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6)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并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处理好舆情监控、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协助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相关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必要时协调调动大型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负责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照区特种设备指挥部要求,视情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或租赁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当市政设施受损时,负责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及时转运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伤情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区应急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城阳公安分局:负责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交警大队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城阳供电中心: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按照区特种设备指挥部的要求,其他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预测
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汇总,对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体系,采取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
3.3.1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3.2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即将会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3.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以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以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通过广播、电视、显示屏、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4.3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在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后,终止预警,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报告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及区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单位负责人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总值班室(值班电话:87882345、87866048),同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866315)和区总值班室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3095555、12345)。
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主要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其他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5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总值班室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
(5)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要疏散群众;
(6)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7)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8)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初报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接报的街道办事处及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危害。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责任,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从低到高分为三级。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应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同时涉及我区及邻近区(市)的突发事件,上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5.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特种设备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工作组等,分工协作开展处置工作,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5.4.1综合协调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
(2)救援证件印制发放;
(3)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
(4)与市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5)承办区特种设备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4.2救援组
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指派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事故发生地街道的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城阳供电中心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经备案的发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救援方案;
(2)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3)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
(5)及时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特种设备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
(6)事故救援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生产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报告。
5.4.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安排有关人员协助。
主要职责:
(1)落实救护车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
(2)及时转运事故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伤情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5.4.4治安警戒组
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牵头,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工作,必要时,对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指挥的决定,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
(3)负责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保护好特种设备事故现场。
5.4.5技术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召集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和监测,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有关数据,并及时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及现场救援指挥组报告;
(2)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特种设备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5.4.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
(2)协调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
(3)协助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等工作;
(4)进行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
(5)进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的宣传。
5.4.7善后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2)协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5.5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6扩大响应
当事故状态难以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应急委主任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请驻区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等进行合作,配合处置。区政府建立与周边区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
5.8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6.1.2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其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其中,港澳台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区统战部负责。
6.1.3对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补偿。
6.2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对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事发地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
6.3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总结评估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5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要求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发布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由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专项指挥部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本区向上级提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总指挥审定通过,必要时经区应急委主任审定通过后上报。
7.2信息发布内容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特种设备概况、人员、乘客、操作人员及周边人群涉及情况;
(3)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过程,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
(5)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6)善后处理情况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1.1应急响应人员: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公安110干警、区特种设备指挥部调动救援力量为主。
8.1.2后续救援人员:青岛市救援指挥组到位后,由现场指挥视情决定调动各工作组、事故应急专家组等开展救援。
8.1.3外部支援人员: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在总指挥决定扩大响应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动监管领域内大型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区民政局负责联系驻区部队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
8.1.4人员调动:所有救援人员按照通知地点向现场救援组报到,在整个救援过程中,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
8.2物资保障
8.2.1灭火专用车辆由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8.2.2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8.2.3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通信保障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8.4交通保障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市政设施受损时,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通行安全。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治安保障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卫生保障
医疗救援人员、车辆及药品由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8.7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为特种设备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8后勤保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配合做好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9财务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突发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10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单位、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2应急演练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各事故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范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附则
10.1责任追究
区特种设备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事故信息报告中迟缓、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0.2.1本预案为城阳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10.2.2当自然灾害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0.2.3当特种设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灾害时,以其他相应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助预案,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10.3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10.4预案修订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0.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阳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与应对我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旅游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城阳行政区域内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内及由辖区内旅行社组织的国(境)内外旅游团队活动中,因各类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自然灾害: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灾害引发的旅游安全事件。
(2)事故灾难:旅游旺季旅游场所人流量激增,导致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较高。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住宿场所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随着游客等流动人口增多,疫情确诊病例、其他传染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将增加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外文化和旅游安全事件、从业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大型旅游节庆事故等。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也对文化和旅游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1.6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
1.6.1一般旅游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旅游安全事件:
(2)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5)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6.2较大旅游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旅游安全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以上”包含本数,下同);
(2)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5)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6.3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5)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严重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6.4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2)食物中毒危害特别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5)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旅游发展中心主任。如遇特殊情况或经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代行总指挥职权。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城阳区广电中心、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马街道办事处、河套街道办事处、红岛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发生涉外重大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增加区商务局、区侨办、区台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
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先期处置;
(2)研究制定辖区内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指导意见,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形势,研究解决辖区内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3)负责对辖区内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市、省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7)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区旅游发展中心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建立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3)加强区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4)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和宣教培训;
(5)负责组织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督促相关部门对涉旅重点企业应急机构设置、预案修订、管理和演练、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督导落实;
(7)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督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8)组织对区旅游一般突发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较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其他应由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城阳区的实际情况,聘请部分专家,成立城阳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具体情况,从其中选择专家,组成临时专家咨询组,协助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安全事态,提出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对策(城阳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2)。
2.4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游客的疏散与安置;组织制订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事故现场的恢复工作;参与或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区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景区公园工作。负责公园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
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受伤(疫情感染、食物中毒和其他物理伤害等)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责任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及相关旅游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涉及的旅游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疏散居民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
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单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短时临近及中、短期天气预报。
区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对界定为体育旅游项目的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实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城阳区广电中心: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各街道办事处、区高新便民中心:负责根据本预案分工,组织本辖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事态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在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区侨办、区台办、区中日韩协同发展中心等部门:发生涉外重大事故时,区商务局、区侨办、区台办等部门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参与协调与处置。
其他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协助对辖区内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监测
3.1预防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协助,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企业参与,对易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增强应急响应针对性和有效性。
3.2监测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旅游行业相关单位建立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预测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企业,根据历年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数据等,对监测汇总的相关信息和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下列情况,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1)市气象、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布预警的;
(2)国内旅游城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的;
(3)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境)外旅游预警的。
4.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并及时向区总值班室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微信、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成员单位可通过金宏、传真予以发布;对于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等可能出现的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3)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橙色、红色预警在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应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处置准备工作,检查、补充物资设备;
(7)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8)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提示;
(9)不定期调度、汇总、上报信息;
(10)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通知辖区旅游企业,关闭受影响的景区、景点,取消相关的旅游活动,调整公共交通,劝导疏散相关人员;
(11)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据旅游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5信息报告
5.1事件信息来源
(1)事发旅游单位报告的信息;
(2)事发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通报的信息;
(3)经核实的群众、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4)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5.2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
(1)旅游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2)事发旅游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负责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辖区内的旅游突发事件信息。跨街道办事处的旅游突发事件,相关街道办均应及时报告。
(3)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旅游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对事件进行研判,负责先后向本指挥部、区总值班室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5分钟内、书面40分钟内报告,并向本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通报。
(4)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收集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进行评估,并及时下达处置指令。
信息报告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发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交由区统战、区公安和区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3报告方式与内容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做到初报要快、续保要准、终报要全。
(1)初报内容: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信息来源、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3)终报内容: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5.4信息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要按规定时限通过电话、传真、金宏网、其它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报告人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需向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应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与区总值班室信息口径保持一致,报经区分管本行业的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6.2分级应对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对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或者涉及跨县(区、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市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响应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6.3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四级响应:由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由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三级响应:由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区旅游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自然灾害事件
当自然灾害影响到旅游行业群众人身安全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立即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报告后,上报的同时,对灾害事件进行初步研判,按照自然灾害事件类型,通报区应急局、公安城阳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主管单位。根据已掌握的事件发生的情况,给出应急处置建议,并根据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示,积极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要及时向其他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并视情况组织检查、巡视,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
6.4.2事故灾难事件
(1)交通安全事故
驾驶员、导游(领队)或活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报警,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以及其他事项处置,并积极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同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按规定上报,视情况派人赴现场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报交警城阳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区应急局、公安城阳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为涉事游客提供紧急救援。
(2)火灾事故
酒店住宿等单位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件性质、发展态势作出初判,根据事件等级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
6.4.3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病疫情
游客在行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协助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供游客详细情况。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旅游景区、旅游住宿饭店等相关文旅企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群众安抚工作。根据防控需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就地隔离观察的意见后,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安排好游客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游客的行程路线,向游客途经地区街道办事处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在全区范围内督促游客所经地区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2)食物中毒事件
游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旅游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组织游客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卫生健康局报告。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局开展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调查,采取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区旅游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应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全区游客餐饮场所的检查,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6.4.4社会安全事件
(1)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后,活动承(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活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本单位(部门)参与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化”和“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主管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核查游客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必要时主动组织协调企业、酒店,协助有关部门为家属提供食宿等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视情况派人赶赴现场,提出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一般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对于敏感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当发生港澳台或外国人伤亡事件后,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并向区委统战部报告,区委统战部按要求协助旅游发展中心处理。
6.5扩大响应
当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难以控制时,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6.6应急联动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建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社会动员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8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导控
7.1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一发布;一般、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报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发布;涉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经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发布;对涉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7.2舆情导控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启动舆情导控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由善后工作组在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完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群众生活工作秩序。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
8.2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理赔工作。
8.3社会救助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4调查评估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事件诱因及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与评估结果报区政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省、国家组织进行调查的,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8.5总结评估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事件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理清事件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本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队伍。强化以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9.2通信保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广电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3物资保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物资及装备,保障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抢险与救援。
9.4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机关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另外,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联动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的应急车辆保障工作。
9.5资金保障
处置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6技术保障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将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的旅游安全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向各成员单位、旅游安全重点企业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9.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每年组织全区行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及应急知识培训。积极向群众、文旅企业宣传涉文旅突发事件知识和救助技能。将有关文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文旅相关部门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积极协助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常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对文旅相关风险和相关内容进行知识普及。
10.2应急演练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至少每年组织1次区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旅游企业要经常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做好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情况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旅游相关单位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应急演练,演练场所自行设置,应安全、合理。练程序、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应急预案实用性和有效性。
11责任追究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解释。本预案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12.2预案修订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文化和旅游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3附件1.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2.城阳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3.信息报告格式
4.城阳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5.城阳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
附件1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城阳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
附件3
信息报告格式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动态报告
XX年第X起事件
X月X日X时X分 签发人:
青岛市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XX事件的情况报告(初报)
XXXX年X月X日X时X分,XXXXXXXXXXX发生XXXXXXXXX事故,造成XXXXXXXXXXXXXXXX,事故原因为XXXXXXXX,目前,XXXXXXXXXXXXXXXXXX。接到XXXXX事故报告后,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要求XXXXXX,立即派出XXXXXX。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三)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发展的基本过程
(四)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二、已采取的措施
(一)救援处置措施等情况
(二)事件发展趋势
三、下一步工作
我中心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重要情况随时上报(通常在初报、续报中使用)。
如无重要情况我中心将不再续报(通常在处理结果报中使用)。
青岛市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公章)
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传真: XXX)
附件4
城阳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附件5
城阳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
城阳区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爆炸事故的处置行动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小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城阳区(以下简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及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处置。
1.5风险评估
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以下简称爆炸事故)主要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焰火燃放等过程由于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违章作业、违规管理或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如,在爆破施工过程中爆破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或不熟悉相关安全规程,违规使用民爆物品;不按规定要求存放、堆放民爆物品;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人员违规装弹、连线等,均易发生爆炸事故。特别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因天气、路况、车辆故障等原因,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爆炸。
1.6事故分级
爆炸事故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2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4一般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处置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城阳公安分局主要领导、高新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区应急局主要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中日韩协同发展促进中心、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城阳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爆炸事故形势,研究解决爆炸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街道做好一般爆炸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爆炸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爆炸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使用过程及焰火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根据管辖范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城阳公安分局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分别设置,办公室主任由城阳公安分局分管领导、高新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主责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媒体协调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主责部门做好网上舆论监控和引导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参与处置涉台类的爆炸事故。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负责本辖区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管制等;负责对爆炸事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因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核实死亡人数和身份。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工亡职工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监测爆炸事故中市政工程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 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水、排水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城阳供电中心: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电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运输;按指挥部指令,协调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区中日韩协同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参与处置公共场所重大、敏感涉外爆炸事故;负责协调处置针对外国驻青领事机构的爆炸事故。
区应急局: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对,依法组织、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助做好相关爆炸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伤员搜救等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街道: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本地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有关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做好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1)各街道、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爆炸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各街道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极端事件。
(3)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加大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力度,避免丢失被盗,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3.2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爆炸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依托现有的各级“110”报警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分析、研判、应对“110”报警服务平台反馈的各类报警信息,逐步形成“敏捷、高效、联动”的社会面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体系。对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3.3预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总结全国各地发生的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单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信息。事发地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并在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书面形式向区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局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于爆炸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爆炸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爆炸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及级别划分参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政办字[2020]2号)规定执行。
4.3报告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爆炸事故信息后,尽快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故等级,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82000、66578110、87866048、87882345。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可选择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对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对接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爆炸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危险的群众;调集所属单位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1.2处置
事发地街道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好舆情宣传,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事态扩大蔓延,严防次生事故,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并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
5.2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且具有次生或衍生灾害性的民爆物品爆炸事故需要增援时,或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状况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
5.2.1四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一般爆炸事故时,由事发地街道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根据事发地街道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区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四级响应,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2.2三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较大爆炸事故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以及区政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2.3二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较大敏感爆炸事故,且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区(街道)政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2.4一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1.涉及跨区市的爆炸事故处置,由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2.重大及以上爆炸事故,如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应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5现场指挥部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应先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爆炸事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由赴现场指挥的区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根据管辖范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过程及火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街道派人参加,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区级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秩序;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治安保卫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城阳供电中心、事发地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秩序维护,以及重点部位,水、电、气、热等设施和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现场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负责人员疏散后的相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现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等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及时转移伤员,组织做好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街道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证据资料;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街道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外办等组成。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抚恤;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抢险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运输;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住的安排。
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外办、区委统战部、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事发地街道等组成。负责与现场采访记者对接,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通信保障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专家评估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过程及焰火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研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2.6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爆炸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根据管辖范围,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爆炸事故导致火灾、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由消防救援部门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 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爆炸事故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2)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3)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消防、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区卫生健康局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第一时间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根据需要,城阳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伤员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5)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爆炸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尤其是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要重点关注,优先采取措施转移避险安置。
(6)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爆炸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7)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城阳区政空间开发集团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8)家属接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5.3扩大响应
如果爆炸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估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爆炸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区应对能力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青岛市政府申请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4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青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配合处置爆炸事故。
5.5应急结束
当爆炸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一般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街道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或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发布。
当爆炸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街道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2舆情引导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爆炸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7.2社会救助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按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城阳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3保险理赔
爆炸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4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爆炸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爆炸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爆炸事故由区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牵头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7.5恢复重建
按照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一般和较大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8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爆炸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事发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区政府给予支援。
区政府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爆炸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街道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一步强化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爆炸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爆炸事故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派或临时征用各街道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
8.2医疗救护保障
城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处置爆炸事故期间配备有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应急标志事后及时收回;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街道依职责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区相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和城阳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爆炸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由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承担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爆炸事故发生街道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爆炸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现场若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8.5后勤保障
根据后勤保障组的相关要求,事发地区街道配合,开展爆炸事故应急抢险的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8.6财力保障
处置爆炸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对处置事故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解读,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爆炸事故的能力。
9.2预案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3宣传教育
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爆炸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0责任追究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爆炸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城阳公安分局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解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1.2预案修订
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阳区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完善应急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响应程序,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置。
1.5风险评估
城阳区随着经济、体育、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断增多,活动规模不断增大。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身所具有的场所、场馆、场地情况复杂,临时搭建物众多,人员高度密集,项目繁多、时间和空间跨度较大等特点,使得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源具有数量和不确定因素众多以及情况复杂等特征。
1.5.1活动场所、场馆、场地环境复杂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的场所具有不确定性、多样性和内外环境复杂性。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广场、公园等活动现场,出入口、通道设置不合理或因障碍物堵塞,应急疏散导向标识缺失或设施不健全,容易出现某一节点人员过度拥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具有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潜在风险。
1.5.2活动现场设施情况复杂
大型演唱会、庆典仪式、体育赛事、民俗灯会、烟火表演以及大型嘉年华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多需要搭建舞台、看台、通道护栏以及游乐设施等。活动期间人员大量聚集,如活动承(主)办单位或场所提供单位不按照安全要求对现场设施进行监管、检测、验收等,未落实安全检查措施或维护维修工作不到位,存在倒塌、故障、损毁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风险。
1.5.3活动项目中的焰火、礼花表演,升空气球、飞艇等意外
重大节庆及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中多采用焰火、礼花表演或利用升空气球、飞艇、热气球及动力滑翔器等项目渲染节庆气氛,增加影响力,如果使用管理单位或承办方安全管理、维护或检测工作不到位,具有爆燃、失控、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的潜在风险。
1.6事件分级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级别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危害程度及财产损失程度等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6.1一般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2较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3重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城阳区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城阳公安分局主要领导、高新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
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供电中心、区气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成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和活动举办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与。
2.1.2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管辖范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城阳公安分局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分别设置,办公室主任由城阳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和高新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导控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管辖范围,指挥长由城阳公安分局主要领导或高新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担任。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部署事件处置任务,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依据现场情况,指挥调度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协调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事宜;
(3)组织调度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组织抢救、保护、转移、疏散、撤离人、财、物和机密档案和重要物资等;
(5)全面掌握事态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有序撤出处置力量,并组织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报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2.3.2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城阳供电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主管部门选派人员参加。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牵头,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加,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城阳供电中心等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参加。负责迅速确定事件性质、危害性以及事件波及范围,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搜救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人员、车辆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物资及重要文档资料等;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倒塌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用气及供排水的安全管制、监测、防护及抢险抢修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等事件的发生;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现场情况,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决策;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清理事件现场、恢复秩序。
(3)安全保卫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供电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参加。负责社会面管控和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做好水、电、气、热及通信等设施和涉事场馆、重点部位、危险区域警戒看护和内部防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现场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负责人员疏散后应急避险场所的秩序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件现场伤亡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及时转移事件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转运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好现场群众及伤员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专家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向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事件调查组:根据管辖范围,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教育体育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供电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参加。负责在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同时收集事件现场有关事件证据资料;围绕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活动承(主)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提出事件防范措施及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城阳区,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与事件有关联的责任人员或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实施查处。
(7)新闻宣传和舆情导控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教育体育局、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城阳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对事件应急处置涉及的舆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按照相关规定对外进行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对接和平面、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财政局、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其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能参与。负责调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9)善后工作组:由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牵头,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供电中心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的排查修复和加固等,做好现场特种设备的拆除转移和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协调殡葬机构进行亡人火化等遗体处置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搜集、汇总、报告舆情信息,对接现场采访记者,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导控等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场所的调处和管理;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诱因调查。
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疏导、管制等;负责对突发事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督促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周边的供水、供气、供热等重点企业安排力量做好市政设施的保护,确保市政设施在应急处置和救援中能安全、正常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运输;按指挥部命令,协助公安交警等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饮水卫生和伤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督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疫情防控措施,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疫情防控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提供有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由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事故应对;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餐饮安全提供保障,加强受伤人员救治药品、器械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措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应急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区气象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区总工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城阳供电中心: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电力线路故障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体育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性质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先期和主体处置,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落实相关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负责按照“承办者负责”的原则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并立即上报现场公安指挥部。
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组织场馆(所)安全工作人员协助活动承办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落实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承办方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从活动相关联的人员物品、设施设备、环境场地、管理措施、专业资质、社会关注度等多方面因素,对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配足配齐安保和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确保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分析本地区、本领域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因素及危险源等信息;对活动情况开展现场踏勘,指导督促承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防范和控制措施,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并监督整改。大型活动主管部门在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方面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3.2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联动制度,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完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3.3预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吸取国内外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教训,针对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重大节庆时段、重点场馆场所环境、群众参与热情、社会关注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动态信息评估,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报区、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市应急局;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可能的表现形式,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可能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工作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控和报告。
(2)组织本部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试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情况,保证状态良好随时可用。
(3)组织专家加强监测对事件动态,做好研判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4)对活动期间出现的气象灾害、活动无预兆中止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引发的突发情况等,检查活动现场及周边环境,确定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和安置区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守护。
(5)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过平面、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其他法定必要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区政府应在执行蓝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专家及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表现形式、影响区域范围、危害程度以及级别。
(2)定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通报工作进行通报。
(3)组织对现场周边内保单位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防护,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
(4)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通知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5)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及时通过平面、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其他法定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区政府应在执行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交通工具,准备应急处置,检查应急疏散通道及紧急避险场所,确保处于畅通及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现场周边内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措施。
(6)封闭事发区域,转移、疏散、撤离、安置事发区域及周边人员,转移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及财产等。
(7)其他法定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严禁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问题。
紧急、敏感或存在次生、衍生灾害的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报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及级别划分参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政办字[2020]2号)规定执行。
5.3报告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向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82000、66578110、87866048、87882345。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分配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危险源,组织公共设施抢修、援助物资接收与分配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好舆情宣传,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事态扩大蔓延,严防次生事故,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并及时向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做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市)政府通报。
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事件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6.2响应分级
6.2.1四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一般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根据区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四级响应,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2.2三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2.3二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较大敏感突发事件,且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二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场馆(所)经营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2.4一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处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如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应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3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城镇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调流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设立专用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供电中心应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以及事件涉及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站、点管线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火灾,水、电、气、热管线损坏等次生事件,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消防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供电中心等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区政府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应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水、电、气、热及通信电缆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水、电、气、热及通信等单位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气象等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营救。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对受困或受伤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消防救援、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受困和受伤人员提供支持。
(8)救护、转运受伤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医疗机构营救伤员,第一时间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需要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对现场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城阳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1)救援队伍、物资调用。综合协调组牵头,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2)家属接待。事件所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和防护措施。
6.4扩大响应
如果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损失,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5应急联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青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等进行合作,配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等工作。
6.6社会动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抢险救援。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助,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6.7应急结束
当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害因素和次生、衍生危害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的最高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公告。
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7.1信息发布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或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发布。
7.2舆情应对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导控,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随着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补偿和理赔,确保突发事件受害群众的正常生活。
8.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健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保险理赔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青岛银保监局监督保险企业及时开展伤亡人员保险理赔等工作。
8.4总结评估
一般事件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较大事件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重大以上事件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国务院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总结评估要涵盖事件诱因、性质、规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8.5恢复重建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件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通信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负责人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阳区工信局要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9.2应急队伍保障
9.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9.2.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就近就快的原则分梯次调集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9.2.3第一梯队: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城阳供电中心、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
9.2.4第二梯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应急队伍。
9.3物资、经费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保障体系。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装备。
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区财政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给予及时保障,加强专项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9.4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医疗救护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事发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
9.5交通运输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交通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调流或管制,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6治安保障
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治安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7保险保障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活动承(主)办单位应为游客、演员、观众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意外险等险种。活动期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由青岛银保监局监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报纸、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把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和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对学校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10.2预案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指导协调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应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城阳公安分局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与解释,按照规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可能对我区有影响,以及涉及我区的有关机构、人员,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结合,依法规范;安全第一,防范到位;专业处置,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数量迅猛增长,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1)人的因素。机动车驾驶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车辆因素。部分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状况差、日常安全检查保养不及时,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道路因素。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标志标线不健全,对行车缺乏应有的提示、警告和规范作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4)气候环境因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湿滑、驾驶人视线受阻,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1.6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个等级。
1.6.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道路交通事故。
1.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6.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6.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城阳公安分局局长、高新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马街道办事处、河套街道办事处、红岛街道办事处、区气象局、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区人武部的分管负责人。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管辖范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城阳公安分局和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分别设置。办公室主任由城阳公安分局分管局长和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城阳公安分局或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根据案发地管辖权进行工作。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
(4)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收集、研判、应对网上舆情,进行网上正面宣传。
(2)区教育体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给予救助。
(4)区财政局:根据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相关经费。
(5)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涉及燃气、供热、供水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运输保障。负责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客运车辆营运路线的审查。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调查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及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9)区应急局: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参与生产经营性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调处置工作。
(11)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天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12)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负责督导有关保险公司落实医疗费用先行垫付相关工作。
(13)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监测,指导辖区(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14)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破拆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灭火,堵漏、稀释有害物质等施救工作。
(15)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防化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3.2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气象等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报警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对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预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有关部门根据历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道路交通事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处置: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并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案发地管辖权,城阳公安分局或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要立即先电话、后书面将有关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区总值班室(87720001、87866048、87882345)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5.2报告时限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告其他部门的信息同步。对于核报的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72270、66570100。
5.3报告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确保报告内容真实、一致。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区总值班室进行报告,同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接报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政府的实际需要,可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出的决定,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青岛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根据案发地管辖权,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处置组:根据案发地管辖权,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3)抢险救援组:由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牵头,组织协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5)专家组:根据案发地管辖权,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牵头,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由区政府,根据案发地管辖权,由城阳公安分局或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等组成。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与媒体记者对接,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涉外工作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8)善后工作组:根据案发地管辖权,由城阳公安分局或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9)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由区应急局、城阳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等组成,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6.5处置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①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事故现场的过往车辆。
②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③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破拆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灭火,堵漏、稀释有害物质等施救工作。
④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⑤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2)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协调相关单位支援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6)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6.6扩大响应
如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区政府与周边区市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决定和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事故处理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7.3社会救助
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承担相关善后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规定先行垫付;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区政府垫付。
7.4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7.5总结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于12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7.6恢复重建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8.1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视情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故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公安部门进行发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机构领导下统一发布。
8.2舆情应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9.1队伍建设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9.2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9.3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等有关规定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及时拨付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9.4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城阳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选派专业人员组成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9.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建相应的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采购和筹备,确保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效开展。
9.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9.7救援力量保障
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急救指挥车、应急救援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并救援受困人员。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构建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每2年至少组织1次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城阳公安分局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共同负责制定、解释。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