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悉尼修订的抗磷脂综合征分类标准
临床标准∶
1. 血栓形成:任何器官组织发生的 1 次或 1 次以上动、静脉或小血管血栓形成(浅表静脉血栓不做诊断指标),必须有客观证据(如影像学、组织病理学等),组织病理学如有血栓形成,必须是血栓部位的血管壁无血管炎表现。
2. 病理妊娠:1)1 次或多次无法解释的形态学正常的胎龄 ≥ 10 周胎儿死亡,必须经超声检查或对胎儿直接体检表明胎儿形态学正常;2)在妊娠 34 周以前,因重度子痫或重度先兆子痫或严重胎盘功能不全所致 1 次或多次形态正常的新生儿早产;3)连续 3 次或 3 次以上无法解释的胎龄 < 10 周的自然流产,需除外母亲生殖系统解剖异常或激素水平异常,或因母亲或父亲染色体异常等因素所致。
实验室标准:
1. 血浆中狼疮抗凝物阳性:需依照国际狼疮抗凝物/磷脂依赖型抗体学术委员会制定的血栓和止血指南进行检测;
2. 采用标准化的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血清或血浆中抗心磷脂抗体:IgG 型/IgM 型中高效价阳性抗体(大于 40 IgG 磷脂单位或 IgM 磷脂单位,或效价大于健康人效价分布的第 99 百分点);
3. 采用标准化的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血清或血浆中抗 β2 糖蛋白Ⅰ抗体:lgG 型/lgpM 型阳性(效价大于健康人效价分布的第 99 百分点)。
注:上述检测均要求间隔 12 周以上,至少 2 次或 2 次以上阳性,如抗磷脂抗体结果阳性与临床表现之间间隔 < 12 周,或者间隔超过 5 年,则不能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