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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rm 什么意思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12·3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31日16时许,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嘉和城西门路段西往东辅道路面的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挖掘点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兴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12·3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兴宁区二级调研员、政府党组成员黎文健同志任组长,城区应急局、总工会、三塘镇人民政府、三塘派出所、市交警支队四大队等部门人员为成员。事故调查组按照《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2334X2。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周岐彪,男,59岁,广西南宁市人,系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人,此次事故伤者。

2.张军,男,31岁,广西南宁市人,系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桂AU666R号轻型货车驾驶员。

3.李冰,女,42岁,广西南宁市人,系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项目安全员。

(三)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嘉和城西门路段西往东辅道路面的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挖掘点施工现场,桂AU666R号轻型货车位于紧靠人行道一侧辅道围挡内,车头朝东,车宽2.3米,辅道宽2.6米,车辆右后轮处地板上有3块血迹,直径分别为0.4厘米、0.6厘米和1米,血迹边缘距离沟槽1.9米。事故发生区域未见有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痕迹。

(四)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友劳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隐患排查制度落实粗糙。力友劳务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临时聘请工人周岐彪,但无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或技术交底;二是雇请张军驾驶AU666R轻型货车在挖掘点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但无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或技术交底;三是任命有安全员,日常检查由安全员李冰具体实施,但事故发生时安全员李冰不在挖掘点施工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31日16时许,张军驾驶桂AU666R号轻型货车在兴宁区昆仑大道嘉和城路段DN800供水管道工程挖掘点施工现场装载施工垃圾,在自东向西方向倒车的过程中将在辅道围挡内进行清扫泥土和石块的周岐彪撞倒并碾压,造成周岐彪左手以及身体多处骨折。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后,张军下车检查发现周岐彪左手手套有血迹,张军陆续拨打了120、122、三塘镇值班电话、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报告情况。

2.接到事故报告后,兴宁区人民政府、应急局、三塘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市交警支队四大队等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赴现场展开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

(三)交警的事故认定

     张军驾驶车牌号为桂AU666R的轻型货车,在南宁市昆仑大道嘉和城路段施工场地内,因张军倒车时不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行车,导致发生车辆碰撞并碾压周岐彪受伤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张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张军负全部责任,周岐彪无责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人受伤,伤者周岐彪,男,59岁。周岐彪左手高位截肢及身体多处骨折还未治疗完毕,当事人之间未能确认赔付金额,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法统计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张军驾驶桂AU666R轻型货车,在兴宁区昆仑大道嘉和城路段DN800供水管道工程挖掘点施工现场自东向西方向倒车时,因不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行车,导致车辆碰撞并碾压周岐彪使其受伤张军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李冰作为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是未对工人周岐彪和驾驶员张军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无两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二是事故发生时未在施工现场,且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入场车辆进行管理指挥。李冰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12·3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张军作为AU666R轻型货车驾驶员,其驾驶AU666R轻型货车,在兴宁区昆仑大道嘉和城路段DN800供水管道工程挖掘点施工现场自东向西方向倒车时,因不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行车,导致车辆碰撞并碾压周岐彪使其受伤,张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李冰作为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李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宁力友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意识,逐级做好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管理措施上来,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找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DN800供水管道工程

            “12·3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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