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6日,驾驶人郭登浩驾驶川ADN292、川U3464挂组成的汽车列车沿213国道都江堰市往汶川县映秀镇方向行驶,17时40分,该车行驶至漩口大桥处,违法超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时,遇对向由张华均驾驶的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213国道2168KM+800m处(第一次交警大队事故快报事故地点为汶川县国道213线2156KM+800m,经事故调查后更正为213国道2168KM+800m处),驾驶人张华均采取制动,导致所驾车辆货厢向该车行驶方向左侧车道侧滑与已驶回原车道郭登浩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郭登浩经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104号)、阿坝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阿州安办[2019]91号)等相关规定,汶川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覃治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蔡代敏为副组长,县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漩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汶川县国道213线2156KM+800m“2·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川ADN29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东风牌DFH4250D,机动车所有人:成都畅润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4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登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社区19组678附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029901080120210003243,保险有效期止:2022年04月12日。川U346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山川牌SCQ9403Z,机动车所有人:郭登浩,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登记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新桥村木兰组48号,车辆装载情况:无。
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王牌牌CDW3041A2Q5,机动车所有人:德阳万通成货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7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7月31日,登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三段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单号:805572021510600000404,保险有效期止:2022年07月16日,车辆装载情况:无。
(二)当事人情况
郭登浩,男,羌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驾驶证号:513221199510170031,档案编号:513200236567,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8月25日,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新桥村3组48号,系川ADN292、川U3464挂组成的汽车列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张华均,男,汉族,1970年07月04日出生,驾驶证号:510127197007045816,档案编号:510112098837,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22日,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紫坪铺镇望江村13组,系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汶川县漩口镇213国道2168Km+800m漩口大桥处,事发路段为三枝Y型分叉口(三枝分别指向寿江大桥、漩口镇、映秀镇),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两侧有水泥挡墙保护,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单实线,事发路段限速40km/h。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成都畅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8PA1X53;法定代表人:刘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社区19组678附1号;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7日,营业期限:2020年04月0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8110998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4月23日。
德阳万通成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XYRM5L;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三段66号;成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营业期限:2017年05月0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以上经营范围均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货物装卸服务,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德字51060300264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6日,驾驶人郭登浩驾驶川ADN292、川U3464挂组成的汽车列车沿213国道都江堰市往汶川县映秀镇方向行驶,17时40分,该车行驶至漩口大桥处,违法超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时,遇对向由张华均驾驶的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213国道2168KM+800m处,驾驶人张华均采取制动,导致所驾车辆货厢向该车行驶方向左侧车道侧滑与已驶回原车道郭登浩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郭登浩经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依据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32211202200000083号)文书,驾驶人郭登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造成此次事故。
依据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32211202200000083号)文书,驾驶人张华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造成此次事故。
依据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32211202200000083号)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郭登浩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华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成都畅润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德阳万通成货运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车辆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及该公司同类型4.5吨以下货车监管缺失,未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开展驾驶员应急处置培训,未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汶川县国道213线2156KM+800m“2·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登浩,系川ADN292、川U3464挂组成的汽车列车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郭登浩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张华均,系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张华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成都畅润物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已于2022年3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经验收合格后,都江堰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于2022年4月26日同意该公司恢复生产经营。要求成都畅润物流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及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建议由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理。
2.德阳万通成货运有限公司:德阳万通成货运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车辆川F1C5D0轻型自卸货车及该公司同类型4.5吨以下货车监管缺失,未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开展驾驶员应急处置培训,未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由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理。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督促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机动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采取有效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全面、深入、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紧抓源头管理、路面排查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查改,堵住安全漏洞。
三是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对所有机动车辆的超速、超载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加大对道路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隧道、急弯、陡坡等路段违法行为的打击。
附件:汶川县国道213线2156KM+800m“2·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汶川县国道213线2156KM+800m“2·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022年5月19日
附件:汶川县国道213线2156KM+800m“2·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覃 治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蔡代敏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绍敏 县监委委员
长 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军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利峰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丽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左良俊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王家勇 县人社局劳动仲裁院院长
何 秋 县总工会副主席
赵明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董善东 漩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