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体酪氨酸激酶样孤儿受体1(ROR1)是一种跨膜受体酪氨酸激酶蛋白,在癌症干细胞的发育和上皮间充质转化(EMT)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由于ROR1在肿瘤细胞中高度表达,而在成人健康组织中表达量很低,因此它成为药物开发人员关注的肿瘤特异性靶点。
公开资料显示,zilovertamab vedotin注射液(MK-2140,VLS-101)就是一种由靶向ROR1的单克隆抗体与名为甲基澳瑞他汀E(MMAE)的化疗药物,连接而成的抗体偶联药物(ADC)。抗体与癌细胞上的ROR1结合后,释放MMAE来破坏癌细胞。在人类血液恶性肿瘤和实体瘤小鼠模型中,MK-2140显示出强大的抗肿瘤活性。
在2021年欧洲临床肿瘤年会(ESMO 2021)上,一项MK-2140治疗淋巴系统恶性肿瘤患者的I期、首次人体剂量递增研究结果公布。试验数据显示,在5例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3例患者达到客观缓解(ORR为60%),其中1例部分缓解(PR),2例完全缓解(CR)。在15例套细胞淋巴瘤患者中,7例诱导了肿瘤客观缓解(ORR为47%),其中4例部分缓解,3例完全缓解。在其他肿瘤类型的患者中未观察到ORR。
总体而言,在经过大量预处理的淋巴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MK-2140没有表现出意外的副作用,并在I期、首次人体剂量递增研究中显示出抗肿瘤活性的证据。
研究药物:MK-2140(II期)
登记号:CTR20221482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三线及以上)
申办方: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MK-2140的规格为60mg/瓶;用法用量:2.5mg/kg ,静脉输注,Q3W;用药时程:直至符合一项终止治疗标准。
入选标准
1、复发性(a)或难治性(b)DLBCL;且至少2线既往治疗后进展,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SCT)后进展或不适合自体SCT(c)。之前必须接受过多药治疗方案,包含烷化剂、蒽环类药物和抗CD20单克隆抗体(或包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的多药化学免疫疗法)。
a. 复发性疾病:根据Lugano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PR或CR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个月出现疾病进展。
b. 难治性疾病:最近一次治疗未达到CR或PR,或者根据Lugano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PR或CR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c.不适合自体SCT,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年龄>65岁;有器官功能障碍或合并症,无法采用HDT或自体SCT;接受挽救治疗后无缓解(患有化疗难治性疾病);拒绝自体SCT;无法成功采集外周血干细胞。注意:因毒性而终止既往治疗不视为一线治疗。注意:允许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注意:允许既往暴露于含MMAE的药物(例如,polatuzumab)。注意:既往SCT被视为一线治疗。注:局部放疗不被视为一次治疗线。
2、根据WHO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通过既往活检组织学确诊为DLBCL,包括但不限于:DLBCL、NOS生发中心B细胞类型或活化B细胞类型;DLBCL腿型;EBV+DLBCL,NOS;富含T细胞组织细胞的DLBCL。MYC、BCL2和/或BCL6蛋白过表达而无重排的DLBCL也归类为DLBCL。还包括带有MYC、BCL2和/或BCL6重排的DLBCL(HGBL)。
3、a.有符合Lugano疗效评价标准的影像学可测量DLBCL,至少有1个淋巴结病灶(未放疗)的长轴>1.5 cm(不考虑短轴长度),和/或结外病灶的长轴和短轴≥1.0 cm。b.筛选时BICR确认PET阳性疾病,定义为5分量表上4-5分。
4、在CAR-T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适合CAR-T细胞疗法。注意:既往CAR-T被视为一线治疗。
5、由研究者判定的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
6、男性或女性,在提供知情同意书时年满18岁(含)。
7、ECOG体能状态为0至2分。
排除标准
1、诊断为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
2、在任何时间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3、患有具有临床意义(即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 6个月)、心肌梗死(入组前< 6个月)、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动脉血栓栓塞、脑血管血栓栓塞(入组前< 6个月)、尽管接受了降压治疗但仍未得到控制的≥3级高血压(舒张压≥100mmHg或收缩压≥160 mmHg);或显著的传导系统ECG异常,包括二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2级心动过缓,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注意:如果QTc间期(根据Fridericia公式)延长>480 ms,则排除受试者。
4、已知有肝硬化病史。
5、有心包积液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6、基线周围神经病变>1级。
7、有第二种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2年内无恶性肿瘤的证据。注意:时间要求不适用于成功接受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根治性切除的受试者。
8、患有脱髓鞘型腓骨肌萎缩症。
9、从惰性淋巴瘤转化为DLBCL。
10、在既往接受过异基因SCT的受试者,发生急性GVHD或持续存在慢性GVHD证据(表现为≥2级血清胆红素、≥3级皮肤受累或≥3级腹泻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预防用于GVHD)。
11、既往接受过ROR1靶向治疗(NVG-111)。
12、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注意:受试者既往治疗引起的所有AE必须已经恢复到 ≤1级或基线水平。注意:如果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则在开始研究干预前受试者必须已从手术和/或任何手术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3、研究治疗干预开始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14、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当量超过30 mg/天)。在C1D1前,泼尼松等效剂量必须保持稳定至少4周。注:如果在C1D1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以控制淋巴瘤症状,则最多可给予100mg/天泼尼松当量,最长持续5天。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开始前必须已经完成所有的肿瘤评估。
15、在首剂研究干预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16、C1D1前7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或伏立康唑),或预期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30天内需要长期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见附件11)。注意:对于需要抗真菌预防/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口服氟康唑或艾沙康唑。棘白菌素类(例如卡泊芬净、阿尼芬净或米卡芬净)也是可接受的,但需知晓该类药物存在需要静脉给药的缺点。
17、已知有活动性CNS淋巴瘤受累或淋巴瘤活动性CNS受累。如果既往CNS受累的受试者的CNS疾病处于影像学、细胞学(对于脑脊液疾病)和临床缓解期,则可入组研究。
18、具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9、有已知的HIV感染史。不需要开展HIV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
20、已知有乙型肝炎病史(定义为HBsAg阳性)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HCV RNA)感染。注意:不需要开展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
研究中心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南郑州
湖南长沙
湖北武汉
广东广州
吉林长春
四川成都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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