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
裴芝南
钦农(渔业)罚〔2023〕88号
2023年7月22日10时25分,当事人驾驶涉案渔船出海捕捞后返航至钦州港中船附近海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涉案渔船船首两侧未刷写船名船号,船尾无船籍港标识,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执法人员勘验:该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6.1米,宽2.4米;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型号ZS1115,主机功率16.2千瓦;船中部甲板右侧生舱内放置有流刺网1包,左侧生舱内发现有用白色塑料框装着的渔获物螃蟹,经称重为6.78千克。当事人涉嫌驾驶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1.没收渔获物螃蟹6.78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3年10月20日
2.
自然人
黄象欣
钦农(渔业)罚〔2023〕97号
2023年3月17日约0557时,在琼州海峡西口(概位20°10’.50N/109°52’.07E),货轮“嘉禾128”轮与渔船“桂钦渔2266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嘉禾128”轮破损进水沉没,4人死亡,2人失踪,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94万元。2023年07月05日,本机关收到《海南海事局关于做好琼州海峽“317”“嘉禾128”轮与“桂钦渔22668”轮碰撞事故结案后续处理工作的函》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
经查:桂钦渔22668,船长34.75米,型宽7米,型深3.9米,主机总功率280千瓦,钢质结构,作业方式:拖网,证书持证人:周海清,实际所有人:黄象欣。涉案渔船发生碰撞事故时船上共有10人。经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上对船上10人的持证情况进行查询发现:10人中船长岑运辉和大副郑家荣2人只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剩余8人均未取得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规定,“桂钦渔22668”最低配员标准为:二级船长一名、助理船副一名、二级轮机长一名、助理管轮一名。“桂钦渔22668”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4人,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8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
2023年10月20日
3.
自然人
苏文瑞
钦农(渔业)罚〔2023〕98号
2023年5月19日,我局渔政部门接到广西渔政总队转来群众举报称,桂钦渔82236、桂北渔13058正在NS作业,船上船员和船员证书不相符,总队要求我局渔政部门进行核实查证。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桂钦渔82236船主到我机关配合调查。经查,桂钦渔82236持证人为苏文瑞,船号为桂钦渔82236,钢质结构,船长38.4米,主机2台,总功率280千瓦。经调查,桂钦渔82236船报备出海人数为5人,分别为:苏文瑞、潘松华、苏会辉、黄全兴、陈权兴;实际出海人数为4人,分别为:潘松华、黄全兴、莫满营、卫建廷;报备出海人员与实际在船人员不一致。报备出海检查时,黄全兴出示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二级轮机长),潘松华出示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二级船长)。莫满营、卫建廷等2人持有有效的普通船员证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桂钦渔82236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二级船长一名、助理船副一名、二级轮机长一名、助理管轮一名,桂钦渔82236船上渔业职务船员比规定少2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2023年10月20日
4.
自然人
苏锋庆
钦农(渔业)罚〔2023〕99号
龙小生驾驶当事人苏锋庆的涉案渔船于2023年07月29日21时41分在三十万吨油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涉案渔船船尾刷写“犀牛脚管0875”号牌;龙小生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13米,宽2.7米;涉案渔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型号YN27PE-1,功率67KW)、副机1台(型号JS33M,功率23.5KW),副机与制氧机之间用皮带相连,制氧机与氧气瓶之间有氧气管相连,氧气瓶输出氧气管3条;船中部甲板安装筛螺机1台,筛螺机两侧各堆放有蓝色塑料桶3个,桶内各有1条用于潜捕的氧气管,筛螺机前端放置有红色塑料盘,盘内有渔获物花甲螺;船前部甲板安装有吊架1副、副机1台,型号功率不明。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有2名潜捕人员浮出水面,并吊起2袋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渔获物花甲螺共计96.35千克。经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查明,涉案渔船建造时并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船下水后主要用于捕捞作业。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以及第十九条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96.35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3年10月20日
5.
自然人
郑家荣
钦农(渔业)罚〔2023〕101号
2023年3月17日约0557时,在琼州海峡西口(概位20°10’.50N/109°52’.07E),货轮“嘉禾128”轮与渔船“桂钦渔2266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嘉禾128”轮破损进水沉没,4人死亡,2人失踪,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94万元。2023年07月05日,本机关收到《海南海事局关于做好琼州海峽“317”“嘉禾128”轮与“桂钦渔22668”轮碰撞事故结案后续处理工作的函》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
经查:桂钦渔22668,船长34.75米,型宽7米,型深3.9米,主机总功率280千瓦,钢质结构,作业方式:拖网,证书持证人:周海清,实际所有人:黄象欣。涉案渔船发生碰撞事故时船上共有10人。经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上对船上10人的持证情况进行查询发现:10人中船长岑运辉和大副郑家荣2人只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剩余8人均未取得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当事人郑家荣作为桂钦渔22668号船的驾驶人员,发生碰撞事故时,只持有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且违反《避碰规则》等条款的有关规定,造成琼州海峡“3.17”“嘉禾128”轮与“桂钦渔22668”碰撞,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郑家荣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2.吊销郑家荣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2023年10月20日
6.
自然人
陆家永
钦农(渔业)罚〔2023〕102号
当事人携带自制的一套电虾工具,于2022年6月28日4时许至8时许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葵子江口红树林保护区水域实施电虾捕虾行为时,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该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23年5月16日移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后建议对陆家永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钦州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于2023年6月21日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项
1.没收电虾工具1套;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023年10月20日
7.
自然人
刘国旺
钦农(渔业)罚〔2023〕104号
当事人携带自制的一套电虾工具,于2022年6月29日5时许至7时许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葵子江口红树林保护区水域实施电虾捕虾行为时,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该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23年6月8日移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后建议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钦州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于2023年6月30日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项
1.没收电虾工具1套;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023年10月20日
8.
自然人
王中华
钦农(渔业)罚〔2023〕105号
2022年6月21日晚,当事人王中华、苏继凤驾船去到钦南区大番坡镇葵子江附近的红树林保护区海域投放35个地笼,同月29日凌晨3时许,王中华、苏继凤在收取地笼及渔获物时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该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23年6月12日移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后建议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钦州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于2023年6月30日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项
1.没收禁用渔具(地笼)35个;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023年10月20日
9.
自然人
苏艺
钦农(渔业)罚〔2023〕124号
当事人于2023年08月26日11时34分在三十万吨油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时船上共4人,其中3人下水作业,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勘验:该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10米,宽2.8米;船尾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811”号牌;船尾安装主机1台(型号ZS1115,功,16.2千瓦)、制氧机1台、副机1台、起网机1台、氧气瓶1个,主机与制氧机之间用皮带相连,氧气瓶输出氧气管3条;船中部甲板面有筛螺器1个,打包好的渔获物花甲螺7包,未分拣的花甲螺一堆,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373.7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373.7千克(已放生);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2023年10月25日
10.
自然人
黄常兴
钦农(渔业)罚〔2023〕129号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1日07时39分在N21°36.1049 ′E108°35.7298′附近海域使用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为木质结构,船尾两侧刷写“桂钦渔15005”号牌,黄常兴当场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经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桂钦)船捕(2020)HY-100009号〕进行勘验,发现该船持证人为黄常兴,船名号为桂钦渔15005,木质结构,船长12.1米,主机1台,双控功率8.8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方式为漂流,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广西管辖A类渔区),作业时限为2020-07-06到2025-07-08(非禁(休)渔期),发证机关: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涉案渔船被查获时,当事人正在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作业,船前甲板堆放有地笼网90条,每条长约6米;船中部甲板左侧安装有起网机1台;船尾部安装有副机1台,主机1台;船中段养生舱内载有捕捞上来的渔获物杂鱼4.6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1.没收渔获物杂鱼1.65千克(已放生);
2.没收禁用渔具(地笼)90条;
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2023年10月25日
11.
自然人
洪昌平
钦农(渔业)罚〔2023〕132号
当事人洪昌平于2023年09月24日10时42分驾驶涉案渔船在N21°38.065′E108°42.195′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时船上1人,1人下水作业,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现场出示了该船的《钦州市乡镇安全管理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船尾部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038”号牌;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11米,宽2.2米;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铭牌脱落,功率8.8千瓦;主机右侧安装副机1台、制氧机1台、副机与制氧机之间用皮带相连,船中后部休息舱顶部有氧气瓶2个,氧气瓶与制氧机之间有氧气管相连,氧气管输出端有气管1条;船中部甲板有筛螺器1台,筛螺器底下发现有花甲螺一堆,经称重为24.04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24.04千克(已放生);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2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