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性审查情况: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均通过。
2、符合性审查情况:
2.1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各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均通过。
2.2在价格评审环节,福州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晟弘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艾唯克国际工贸(福州)有限公司、福州迈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报价过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6.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和《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规定,要求福州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晟弘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艾唯克国际工贸(福州)有限公司、福州迈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50分钟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和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艾唯克国际工贸(福州)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说明,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和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艾唯克国际工贸(福州)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标无效。 福州迈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说明,仅提供澄清函,未提供具体成本测算和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福州迈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澄清函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标无效。 福州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说明,仅提供澄清函和合理价格竞标说明函及同类同品牌的产品低价案例,未提供所投产品具体成本(如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研发成本)分析等能够证明所投产品价格的合理性相关书面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福州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澄清函及合理价格竞标说明函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标无效。 福建晟弘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澄清函、低价履约说明函及同类同品牌的产品低价案例,并在提供的低价履约说明函中郑重承诺能够保障产品质量、供货周期及售后服务的落实,且对所投产品具体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研发成本)进行了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福建晟弘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3、政府采购政策性价格扣除情况:无。
4、 福建晟弘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总价1500元,最终得分为99.60分,排名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