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递
崆峒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NO.1
【案件简介】
【案例评析】
【消费提示】
NO.2
交“定金”翌日反悔 市监调解化纠纷
【案件简介】
【案例评析】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能退还,可用作抵顶货款,而“订”金可全额退还或抵顶货款。
【消费提示】
NO.3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22日,消费者于某某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崆峒区某某餐店就餐,按照明码标价点了54.7元餐品,付款时商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收取55元餐费,要求退赔。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崆峒区某某餐店立即停止“反向抹零”收款方式,当场退还消费者于某某0.3元,并赔偿500元。消费者于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提示】
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反向抹零”未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属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
NO.4
商家加价收餐费 市监维权获退赔
【案件简介】
【案例评析】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崆峒区某某饭店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崆峒区某某饭店应退还多收消费者张先生餐费并赔偿。
【消费提示】
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提示广大消费者,如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如与商家协商不成,请留存证据,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NO.5
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免责 市监局依法查处维权益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8日,接群众电话投诉:“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向老年人推销产品,人数居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查处”。接诉后,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街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墙面悬挂有“本公司产品无任何副作用,慢性病及突发性疾病发作与本馆无关”、“进出本馆时请不要奔跑、拥挤,如若因此出现的摔伤、挤伤,后果自负”、“上下楼梯不要拥挤,摔倒于本店无关”等内容的公示牌2面。经查,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主体资格合法,先后购进“富氧宝”制氧机13台,进货票据齐全,《质检报告》显示为合格产品,均用于向老年人进行产品体验、推销。公示牌内容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1月16日止,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仍未改正。2024年4月2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的店堂告示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消费者在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店内体验、若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该馆应依法承担责任。《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崆峒区富氧保健服务馆在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的逐渐下降,可能会出现各种慢性疾病和健康问题,众多老年消费者偏爱养生、理疗讲座,延年益寿,但长期久坐或站立,会造成老年消费者身体出现突发状况。部分商家抓住老年消费者心理需求进行产品体验、推销,对老年消费者在其店内因体验接受产品推销引起的身体突发状况不愿负责,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制式单据明示等方式作出免除或者减轻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广大老年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仔细甄别,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NO.6
网购手机重启难关机 市场监管维权解民忧
【案件简介】
2024年9月29日,消费者庞先生向甘肃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通过微信在崆峒区某手机专卖店以5000的价格购得苹果牌手机一部(有微信支付凭证),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出现自动重启无法开机。次日,电告商家要求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接诉后,东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庞先生联系核实情况,同时依法对崆峒区某手机专卖店展开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庞先生投诉问题属实。执法人员遂依法责令商家进行了退货,退还消费者庞先生购机费5000元,其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费者庞先生收到网购苹果手机后,出现自动重启无法开机现象,属商品质量问题,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线上或线下购物收货后,要及时对商品的各项功能、指标进行检查,确认商家宣传是否与商品说明书或合格证书内容一致,是否符合购物时所选要求。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应第一时间与商家或购物平台协商解决处理,若协商未果,请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维权,也可拨打商家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NO.7
新车变速器突出故障 市监局维权退车退款
【案件简介】
2024年9月4日,消费者张某某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妻于2024年8月16日在崆峒区某某4S店全款(7.69万元)购得捷达VS5车辆一台,8月24日晚在高速路行驶时,车辆变速箱突然出现故障,当天晚上拖至4S店维修,车辆行驶435公里,止9月1日4S店推诿不予处理,要求尽快为其办理退车,并向其赔偿购车损失9万元。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遂与崆峒区某某4S店协商沟通,宣讲法律法规规定,4S店收回捷达VS5车辆,退还消费者张某某购车款7.69万元及全额购置税、保险费用。消费者张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因此,投诉人退车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商家应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及全额购置税、保险费用。
【消费提示】
新购车辆在三包期内,如果车辆部件故障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天,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或发动机、变速箱出现严重故障的,4s店或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NO.8
新购衣裙起毛球 市监维权退货款
【案件简介】
【案例评析】
【消费提示】
NO.9
赠护肤变强制收费 市监依法维权退款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24日,消费者马某某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某商场工作人员以免费赠护肤为由诱导其妹妹进店做护肤,商家免费检测皮肤后,在其妹妹面部涂抹黑色物质后强制收取398元,不付款则不让其妹妹离店,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及强制消费行为,现要求该处尽快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整改。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商家立即停业整改,退还消费者398元。消费者马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提示】
商家以免费检测、护肤为幌子,引导消费者试用,强制收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与商家协商未果,请留存付款凭证及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维权。
NO.10
重复付款商家拒退 市监局调解帮退款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消费者马先生在平凉市崆峒区某鞋店购买了四双皮鞋,微信付款1254元,付款后商家称未收到付款信息,要求重新支付一次,马先生随即再次付款1254元,此次商家告知付款成功,但马先生发现微信上有两次扣费记录,要求商家退还多收费用,却遭到商家拖延拒绝,于是马先生向中街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接诉后,经中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投诉问题属实。执法人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鞋店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教后,当场退还了消费者重复支付的1254元。
【案例评析】
【消费提示】
随着科技的发展,移动支付也越来越普及,网络支付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支付方式,提供了快捷、方便。消费者在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时,要认真核对收款方名称、支付金额,再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如遇网络故障延误时,要耐心等待确认是否支付成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支付成功后及时核对账单,一旦出现重复支付等问题后,保留证据,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投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