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县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完善全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服务 能力,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3号)和《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22〕6号),结合宣恩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区域卫生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群众就医需求为导向,围绕平急结合、区域协作、医养结合、中西医并重,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着力发展群众最为关注、最为迫切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建立适应宣恩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现有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
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稳定,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比较完善,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设置医疗卫生机构281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2个,中医医院1个,妇幼保健院1个,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1个,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9个,村卫生 室221个;民营综合医院4个;民营精神病医院1个;个体诊所、医务室40个。
(二)县域住院率
2020年,我县常住人口28.49万人,总门诊诊疗人次为247895,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7%,住院人数为43232人,入院率为17.44%。
(三)基层诊疗量
我县2020年基层诊疗量占比为66%
(四)床位数
截止2020年底,全县编制床位数1843张,实际开放床位数1812张,常住人口28.49万人,每千人床位数6.35张
(五)卫生人力
1.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执业(助理)医师865人,常住人口28.49万人,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2.99人;
2.每千人注册护士数(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注册护士1020人,常住人口28.49万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3.58人;
3.每万人全科医生数(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全科医生69人,常住人口28.49万人,每万人全科医生数2.4人。
(六)医疗设备设施
截至2020年底,医疗设备配置基本完备,能满足基本医疗服务临床诊疗项目需要。县级医院配置有CT、 大型X线机、彩色B超等大型医疗设备,能够开展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传染科、妇科、儿科、产科、中医科、五官科等各类业务,一般疾病均可在县内得到有效治疗。乡镇卫生院配置有B超 、DR机、X线机、心电图、血液检查、生化、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设置了内儿科、外科、妇科、公共卫生科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承担公共卫生监督、村卫生室管理、城乡爱国卫生技术服务等职能。每个行政村均设置了村卫生室,并逐步实行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服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全县三级医疗网络健全,医疗机构覆盖率达100%。
三、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设置及管理欠完善。由于镇村体制改革和历史遗留问题,个存在个别村卫生室设置不合理,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潜在医疗安全隐患。
(二)医疗服务整体水平不平衡。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村级医疗机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卫生人员结构欠合理。全科医生、预防保健人员、基础医学等学科人员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不足;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少,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偏低,人员结构欠合理。
(四)中医中药人才缺乏,影响中医事业发展。
(五)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仍落后,卫生技术人员缺乏规范性培训。
四、区域卫生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坚持公平性原则,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坚持分级医疗原则,合理规划医疗服务体 系中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定位;坚持整体效益原则,充分发挥 医疗资源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局部要服从全局,避免重复设 置和资源浪费;坚持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医疗资源投资多元化,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为居民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
五、发展主要指标
1.人均期望寿命超过79岁;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3.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
5.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13%以下;
6.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48.2%以下;
7.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以上;
8.县内就诊率90%以上;
9.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70%以上;
10.高血压控制率30%以上;
11.糖尿病控制率45%以上;
12.产前筛查率80%以上;
13.每千人口献血率10%以上;
14.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27%以下;
15.每千常住人口拥有0-3岁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人,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2人,注册护士达到4.2人,床位数达到7.5张。
16.每万人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3人。
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意见
总体思路是:北边以县人民医院、县民族医院为核心,南边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核心,打造运行高效、功能完善的宣恩县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宣南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形成南北医疗资源 互补优势,让人民群众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坚持现有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快县域紧密型医疗共同体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诊疗、
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县、乡、村之间的科学配置。深化医养 结合,加快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引导部分公立 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
(一)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
全县设置1所三级医院(现有二级医院申报创建),设置3所二级公立医院,其中宣恩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 所;宣恩县中医医院(二级甲等中医医院)1所;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原则上全县不再增设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综合医院,优先支持其在人口较密集、医疗资源较薄弱的地方举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
2.专科医院或专科建设
加强区域规划布局和医疗资源信息公开,根据现有的专科分布情况,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置专科医疗机构。县妇幼保 健机构保持现有数量,不再新增。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建设独立的特色专科,打造本地区高端专科医疗服务品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规模、高水平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康复、精神、儿科等临床急需和特点明显的专科医院。
3.急救中心(站)。构建覆盖城乡的院前急救体系,设置独立的县急救中心1个,急救站点12个。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城区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社区机构逐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5.乡镇卫生院。9个乡集镇设置9所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3所,即长潭河侗族乡、晓关侗族乡、沙道沟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6所,即珠山镇、椒园镇、万寨乡、高罗镇、李家河镇、椿木营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履行医政合一的卫生管理职能。严格控制一级医院设置,保持现有数量,不新增一级医院。
6.村卫生室。按照现有行政村,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所村卫生室。在人口较多、村型较大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立村卫生室。
7.门诊部和诊所。原则上不新设置产科、性病科门诊部,其他综合门诊部及专科门诊部在符合区域内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不受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在符合区域内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 消数量和地点的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8.医务室、学校卫生室。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医务室。执业地点必须设在单位内部,不得对外挂牌和向社会开放。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及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医疗业务的,经评审合格的可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评审不合格的不得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服务范围限于与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与计划生育相关联的医疗活动。评审合格的本部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悬挂医疗机构牌扁。
10.疗养院、护理院(站)。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依托现有医疗资源适当设置。
(二)病床配置
到2025年全县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达到7.5张以上。公立医院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
(三)人员配置
到2025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2人以上,注册护士达到4.2人以上,全科医生达到0.3人以上,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规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全县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报经县卫生行政部门项审批,不得盲目和重复采购。
(五)卫生费用配置
政府对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应随着经济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年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新增的卫生投入应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重点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倾斜。
七、政策实施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民生幸福水平的重要作用,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卫生健康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长期稳定的合作协商机制,营造良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发展环境。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审批;县发展改革局依据规划对准入医疗机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会同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建设资金;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医疗卫生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医保支付机制。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异地新、改、扩建项目,在规划、立项、土地划拨或置换、水务、园林绿化、民防、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减免相关规费。
(四)严格规划实施,强化监督评价
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床位和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组织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评价过程中要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