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 〔2023〕0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莆田城厢南方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52350302MJY209550Y
莆田城厢南方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立案:2023年09月26日
处罚:2023年12月12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城卫健医罚 〔2023〕01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莆田城厢南方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医师林**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立案:2023年09月26日
处罚:2023年12月12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