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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EC是什么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医保办〔2022〕15号)

局机关各处室、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4月26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等有关要求,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市局各处室(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市局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市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局长出访、离市出差,离岗休假、学习,或必要情况下,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离市出差或离岗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代管。相关信息由办公室通报各处室。

第九条 市局各处室(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由其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副职协助做好工作。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医疗保障工作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应事先请示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请市政府批准;除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制发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处室(单位)起草,经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报有关机关审议或备案。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及廉洁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和涉及监督检查、基本建设、经费使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等,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对涉及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市局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文件及有关统计信息等,除依法需要保密和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局网站、新闻发布会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市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医疗保障政策等有关重要信息;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重大新闻发布或重要采访要报局长同意,其他单一业务采访报请分管局长后,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和参加宣传活动。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市两会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司法监督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按规定反馈。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二十二条 高度重视信访和投诉举报工作,完善制度,畅通渠道;市局领导、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充分发挥市长书记信箱、12345和12393热线、部门信箱等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提出市局年度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会后印发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每年年底确定下一年度市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处室(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全市性会议计划、培训计划分别报办公室、机关党委汇总,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业务工作需要,按时编制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局长办公会议于年中和年末听取各处室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市局决策部署和市局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并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综合性文件,凡是要求制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或细化措施的,都要逐一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单位),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落实情况。实行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制,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工作,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负责,并主动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协办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单位)的工作。按职责分工难以确定主办处室(单位)的,报请局长确定。

第二十七条重大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按时限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值班室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月度工作会议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法制建设、行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和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讨论决定全市医疗保障发展中长期规划、医保基金年度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局党组成员和各处室(单位)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报局党组书记审定。经党组书记审定提交局党组会议的事项。

事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局分管领导或主办处室(单位)向局党组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加,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领导批示及市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讨论确定需要报请市政府和省局及有关部门审定的重要问题;听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讨论决定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中心请示的重要问题;研究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出,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提前1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认真阅读会议文件材料,研究准备意见。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分别由机关党委和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记录,会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起草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分工和工作需要,局领导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工作,参加单位和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会后按照召集人要求起草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局长审定。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月度工作会议每个月召开1次,一般于月底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分管领导就各自条线部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市性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需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局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各处室(单位)及下属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县(市)区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对全省性视频会议,由牵头处室(单位)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准备。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各条线工作会议,时间不超过半天。坚持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尽量控制会议交流发言人数和发言时间。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处理应当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局及省市局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 凡主送或者抄送市局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阅批。

各处室(单位)按照局领导批示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四十条 各处室报送局领导的重要请示事项一般应以内部批阅件的形式呈报批阅。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各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一条 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请示、报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市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一律由局长签发。

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局审批下达的事项;对市级部门和省业务条线征求意见的便函或需要答复的业务工作,由承办处室拟草答复或修改意见,报有关分管局长审阅后反馈;市领导、省局领导批示件、交办件的反馈汇报,或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征求意见的函,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经局长阅批后签发。

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签发。会签文件涉及市局的重要事项,要向局长汇报,必要时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公文过程中,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主题相似、性质相同的公文进行合并发文,严禁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加盖转发章直接转发,不另行拟文转发。发扬“短新实”文风。严禁照搬照抄、层层发文,对于上级文件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思想形成意见后再发文。发文的内容要简明扼要,便于操作和落实,对发文的时限要求,要留够办结的时间,克服官僚主义。

进一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减少纸质公文印发数量,加快公文办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等)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安排。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内、外事工作纪律,合理安排。

第四十五条 各类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从简安排。

除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市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开业、竣工、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局、省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由局长决定或报局长审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和地方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或离苏参加会议、活动的,由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离苏参加会议、活动的,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或医疗保障局负责同志来访、商洽或请示工作,需市局主要领导接待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安排;一般性事务,有关处室(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后,由分管局长向局长汇报后安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省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市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与现行医保法规、政策相悖,或与医疗保障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论或文章;代表市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局领导同意。

第五十条 市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访、离苏出差或离岗休假、学习,由局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履行报备程序。

局分管领导出访、离苏出差或离岗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局长,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须经局长同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苏外出,应事先向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并向办公室通报;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临时主持处室(单位)工作。

局机关副处长(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工作人员离苏外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副处长一般不得同时离苏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长、分管局长同意,并向办公室通报。

局领导、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发布重要工作信息,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或局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局机关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坚持从严治政,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局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上级和市局关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插手、干预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或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投资入股营利性医药机构经营活动;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市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出席地方医疗保障部门局办的培训和会议。

第五十七条 进一步健全和坚持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市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各级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八条 市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调研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到基层调研不能各行其是,要统筹安排,避免多头接待。坚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扎堆调研,不增加基层负担。直面矛盾问题,把握关键环节,切实提高调研的有效性,严防走过场、搞形式。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市医保中心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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