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医保处字〔2023〕第5号
被处罚人:文昌市庆龄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75428469504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01576462105425014。
住所:文昌市文城镇庆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燕。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存在药物性引产处置术等项目虚记多记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355元。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文昌市庆龄妇幼保健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飞行检查情况报告》《文昌市庆龄妇幼保健院违规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医保罚告字〔2023〕第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的权利。因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两项权利。
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行政执法检查,并已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5355元,及时挽回国家损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355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