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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担架是什么“120”搬运病人是情分还是本分

近日,某市一居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帮助。急救人员上门后拒绝帮忙搬运患者下楼,声称搬运患者并非其义务,且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搬运。双方就此引发争执。随后,当地医院回应称,该院已与患者家属达成和解,涉事人员已被停职。当地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关注此事,急救人员确实没有搬运患者的义务,目前正推进医疗机构担架员配备工作。急救人员搬运患者到底是情分还是本分?事件发生后,这一问题引发热议。

院前急救作为危、急、重症医疗活动的首要环节,对于维护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患者身体状况的特殊性,搬运人员需要具有专业性。加之急救人员确实存在施救工作紧急、自身体力不足、法定义务不明等原因,导致搬运患者成为院前急救的难点。聚焦本案,需从行政法与民法的法理视角,探析医方行为是否违反义务规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

医方行为虽未违反行政法规定义务,但可能未履行医疗注意义务。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搬运、护送患者。考虑到各地发展水平及社会状况不同,法律条文采用了“可以”而非“应当”的表述,并未明确规定急救人员具有搬运患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从行政法规定来看,医方拒绝搬运患者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行政责任。

但是,医方的行为标准与医疗注意义务不一。院前医疗急救注意义务的认定,须在一般医疗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紧急情况适当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义务。本案中,医方在可预见患者情况紧急的前提下,仍与家属争执不断、拒绝搬运的行为不具有维护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责任心,未履行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

此外,尽管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急救人员具有搬运患者的法定义务,但出于人文关怀与职业操守,医方理应尽到帮助、指导搬运患者的职责,及时为家属提供专业救助经验及有效搬运建议。

医方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民事活动中,医方与患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鉴于医方公益属性,通常情况下,患者拨打电话寻求急救即构成要约,负责急救的医方便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医方承诺派车后,双方即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医方与患方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应当履行协助、保护等附随义务。

本案中,医方行为虽未违反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但医方未提前说明无法搬运患者、未协助家属搬运患者尽快就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医方存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患方可以履行利益为限,请求医方赔偿因其未履行协助、保护等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面向未来,为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国家层面应积极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立法工作,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尽快完善急救设施、建立担架员队伍并进行专业化培训;应增加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财政投入,用于担架员报酬等款项支出。医疗机构层面要加强急救人员职业责任、沟通技能教育,提前掌握病患情况以判断急诊配置需求。

文:华东政法大学 梁瑜璠、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王岳

编辑:宁艳阳 管仲瑶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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