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塘镇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办
事
指
南
目 录
城市房屋出租或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十一、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十二、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十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十四、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十五、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 地由本集 体经济组 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 经营审批
十六、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十七、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十八、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十九、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二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二十一、对已登记 应征公民的走访调 查
二十二、兵役登记
二十三、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二十六、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二十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的初审
二十八、临时救助审核
二十九、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三十、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三十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 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三十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三十三、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三十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三十五、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三十六、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三十七、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及居民公约 备案
三十八、被征地单位使用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备案
三十九、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十、食品小摊 贩备案
四十一、民间纠纷处理
四十二、农民工工资矛盾的 排查和调 处
四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
四十四、对移民安置区移矛盾纠纷的调处
四十五、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 理
四十六、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四十七、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的处理
四十八、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 理
四十九、对本乡镇户籍生活 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的救助
五十、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 行使选举权、被选 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十一、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五十二、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五十三、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五十四、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五十五、对未按规划审批程 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五十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五十七、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五十八、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五十九、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处 理
六十、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六十一、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 检查
六十二、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六十三、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
六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六十五、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六十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六十七、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六十八、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治
六十九、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七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七十一、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七十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七十三、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七十四、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七十五、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七十六、组织、协 调有关部 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七十七、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七十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
七十九、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八十、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 报告和灾情调查
八十一、防灾设施建设、维护
八十二、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八十三、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1、 事项名称: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二、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条件
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影响市容,予以批准。
%1、 申报材料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
2.身份证
%1、 办理流程
%1、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 咨询电话
张琦:15070318174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一、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片审批
%1、 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 办理条件
1.广告、宣传品的内容健康合法。
2.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四、申报材料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身份证
4.效果对比图
五、办理流程
%1、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 咨询电话
张琦:15070318174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条件
因建设需要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予以受理。
%1、 申报材料
1. 《工程渣土密闭运输经营申请表》
2. 道路运输许可证
3. 营业执照
4. 驾驶证
5. 场地租赁证明
五、办理流程
%1、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 咨询电话
张琦:15070318174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1、
一、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技术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报告;
3、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8、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须提交蚕种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照片和相关情况介绍,以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2、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报告;
3、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4、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5、蚕种供货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检疫合格证明;
3、种蜂合格证。
五、办理流程
1、
2、
3、
4、
1.
2.
3.
5、
6、
7、
8、
1、
2、
3、
4、
1.
2.
一、事项名称:城市房屋出租或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
1.
2.
3.
4.
5.
6.
7.
8.
%1、
张琦:15070318174
1、
一、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二、设立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发布)第二条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2.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3.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发布)二 “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四、申报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账号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五、办理流程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结合工作实际
七、咨询电话
一、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二、设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7.21)第2条(国务院令第385号)
三、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龙翔 15180396498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第五章 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本地户籍; 2、年满60周岁; 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申报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社保卡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七、咨询电话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1.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地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地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2. 《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推行手机APP远程自助认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采用人脸识别认证,主要通过手机“老来网”APP进行认证。手机“老来网”认证步骤为:在手机百度中下载“老来网”进行安装—新用户注册—点击社保认证—选择甘肃省平凉市—输入身份证号—点为谁认证—根据提示完成认证—查询认证结果(如认证失败请重新认证)。 二、全面开展信息比对认证。 充分运用全民参保、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等数据资源,按月开展数据比对。积极探索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交通、旅游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通过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实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对于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疑似冒领的人员,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开展认证信息核实。需进一步核定的,将通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全面核查。对行动不便者可通过QQ、微信视频或上门认证。
3.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三条 制定程序,规范管理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 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 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以批准的条件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份证明
法定时限,即办
强 13755379639
8、
793-548200
二、设立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发布)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办理条件
1.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3.件的残疾人
4.乡贫困劳动力
5.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养老保险手册、社保缴费单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保卡账号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无法定办理时限,结合工作实际
七、咨询电话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
二、设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条第五项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社会保障卡遗失 2.卡面信息变更 3.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无法正常使用 4.社会保障卡过期
四、申报材料
1. 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居民居住证或户口簿
2.委托书
3. 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
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二、设立依据
无
三、办理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即办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电话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四、申报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
3.身份证
4.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电话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电话
王强 1375537963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苏纲平 13870308508
8、
0793-5482001
苏纲平 13870308508
0793-5482001
苏纲平 13870308508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二、设立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发布)第二条 优待项目和范围: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银行账号、两寸免冠照片
五、办理流程
苏纲平 13870308508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二、设立依据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发布)第五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发布)
2.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第四条 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
3.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发布)第二条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 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翁志微 1980800005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二、设立依据
1.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3.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翁志微 1980800005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一、事项名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二、设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翁志微 1980800005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翁志微 19808000059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咨询电话
翁志微 19808000059
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一、事项名称: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二、设立依据
《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残联字【2018】51号)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需本地户籍; 2.前期已办理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属实。
四、申报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评定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鲍小明 15170399427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93-5482001
一、事项名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二、设立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入救助对象范畴。【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 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六、咨询电话
苏纲平 13870308508
七、
0793-5482001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委托)
1、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委托)
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个人建房申请者资料齐全且符合《上饶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的。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所在乡(镇)规划要求的。
四、所需材料:
村民建房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一、事项名称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三、申请条件
1.草地所有权属清楚
2.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3.根据以上相关依据受理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专家认证(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专家签字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有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申请理由;
2、林木权属清晰明确;
3、有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相关人员设计;
4、有该采伐限额指标;
5、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证明;
6、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的林木采伐申请事项;
7、需逐级上报,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水利用地需经省、市、县水利部门同意)
四、所需材料:
1.江西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复印件四份)
2.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复印件四份)
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现场查验表(复印件四份)
4.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份))
5.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四份)
6.迹地更新造林证明(复印件四份)
7.公益林等级证明(复印件四份)
8.林权证明(复印件四份)
9.江西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复印件四份)
10.申请书(复印件四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三、申请条件
村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1.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2.予以许可后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将相关材料交乡镇相关部门审核。
四、所需材料:
1.承包方案(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4.身 份 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受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现场核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二、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申请条件
准予受理的条件:符合因自然灾害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所需材料:
自然灾害救助申报表(复印件两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籍、受灾损失和证明等申报材料。
备注:本人申访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道]受理,录入国家自然灾喜灾情系统,经愤查、民主评议、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核查:组织入户查灾调查评估。
4.审批:县应急部门进行审批。
5.决定:批准后适时发放其本生活保障生活物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一、事项名称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二、设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三、申请条件
符合救助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现场核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一、事项名称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二、设定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
3.办结:县教育局备案。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一、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二、设定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三、申请条件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四、所需材料: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兵役登记
一、事项名称
兵役登记
二、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三、申请条件
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四、所需材料:
兵役登记表(按上级统一安排规格)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填写《兵役登记表》
2.受理:上级受理
3.审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4.审核: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理结果: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六、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一、事项名称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二、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三、申请条件
该事项无申请条件
四、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 办理流程:
审查要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49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三、申请条件
该事项无申请条件
四、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资规所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2.决定:乡《镇)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
3.办结: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方式
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原件1份,纸质;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提出局面申请,并提供 1、申请书 2、相关证据3、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核查: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乡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方式
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三、申请条件
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复印件一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
(1)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3)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2.受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处理结果 :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当时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1)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六、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铅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一、事项名称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请条件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繁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审批:报请县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一、事项名称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1.具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2.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
3.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公墓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4.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参与建设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四、所需材料: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一份)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表》上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表》上作出批准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一、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申请条件
在残联登记备案的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所需材料:
身份证
银行账户
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簿(原件一份)
残疾人补贴申请表(原件两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办理时限:即办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并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7.办理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
六、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临时救助审核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溺亡、燃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雷击、烧伤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四、所需材料:
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效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银号帐号(复印件一份)
《书面申请书》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救助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7.制证发证:符合临时(特别)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同意申报并公章;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不予临时(特别)救助的理由。
8.办理结果:《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予以临时救助的,直接通过银行打款到一卡通帐号,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六、送达方式
银行转帐:将临时救助款项转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账户。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2.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法定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
3.建房承诺书
4.报建人户口、身份证
5.四邻协议
6.一户一宅证明
7.勘测定界图(能把握地类的话就待房屋竣工后再测量,新用地需精测,无法把握地类的话需测绘)
8.土地权属、类别、面积汇总表(新用地土地需提供报批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初审:报属地乡、镇初审。
4.现场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进行现场公示。
5.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6.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能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7.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9.办理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乡村建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一、事项名称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1.符合本乡镇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安全、消防、水利、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所需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应附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临时用地范围图及用地协议
5.所在村委会意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一、事项名称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申请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所需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原件;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非法人代表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一、事项名称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四、所需材料:
户 口 本(复印件一份)
身 份 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一、事项名称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二、设定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三、申请条件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四、所需材料:
身 份 证(原件一份)
《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本人申请)(原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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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3-5482001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一、事项名称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属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
四、所需材料: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5.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6.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7.办理结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一、事项名称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二、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初审:报属地乡、镇初审。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三、申请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一份)
4.低保证
5.医保报销单
6.保险理赔单
7.《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8.《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9.《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转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初审转报;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入户核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予以初审转报的决定;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初审转报的理由。
9.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直接打入申请对象账户中;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理由。
六、送达方式
银行转账:将医疗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一、事项名称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一、事项名称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申请条件
存在房屋和土地被征收补偿情况
四、所需材料:
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备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公布。
六、送达方式
制发送达文书。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请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2.业主自行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
四、所需材料:
1.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3.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物业建筑面积清册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业主名册(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食品小摊贩备案
一、事项名称
食品小摊贩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三、申请条件
有健康证的小商贩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持健康证、身份证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发放备案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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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民间纠纷处理
一、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处理
二、设定依据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三、申请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所需材料: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受理:社区了解情况后,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再受理,七日内立案
3.审查:调查纠纷事实,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4.决定:符合条件,社区对双方进行调解。 不符合,请双方去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社区不进行调解。
六、办理流程图
七、送达方式
本人去社区办理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一、事项名称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二、设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申请条件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情况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出具证明材料
2.受理:做好询问笔录
六、送达方式
无送达方式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一、事项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所需材料:
1.纠纷调解申请书 (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举证: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委会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
4.开庭:仲委会在开庭前 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开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仲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5.调解仲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委会进行调解并制作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仲委会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6.决定: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送达方式
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一、事项名称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申请条件
移民安置区存在移民矛盾纠纷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
五、办理流程图:
六、送达方式
无送达方式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稼轩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360776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 申请条件
存在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4、 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1、
%1、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1、 事项名称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申请条件
存在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情况
4、 所需材料:
1、 申请表
2、 相关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提交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结: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向上级申请仲裁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1、
九、联系电话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处理
2、 设定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
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3、 申请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
4、 所需材料:
1、 侵占或破学校体育设备设施单位法人证明
2、 侵占或破坏学校体育设备,器材人身份证
5、 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1、 事项名称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3、 申请条件
本辖区有戒毒人员与康复人员
4、 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1、 事项名称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2、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
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3、 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本乡镇 2.返乡对象 3.对遗弃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给予
安置。
4、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本
3、 《救助站受助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提交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予以资金发放和建档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
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
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 申请条件
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
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违法违规的处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 申请条件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存
在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
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
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 申请条件
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
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 申请条件
村民委员会存在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1、 事项名称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2、 设定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3、 申请条件
辖区内存在非法招用童工情况
4、 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1、 事项名称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
令退回
2、 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 申请条件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4、 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有违法行为且属于职权范围,予以受理
3.审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立案
4.调查: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
5.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6.告知: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
7.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决定给予处理。违法事实不清的,依法决定不予处理。
8.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9.执行
10.结案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2、 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
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申请条件
辖区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5、 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1、 事项名称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2、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 申请条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4、 所需材料:
1、 险情说明报告
2、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1、 事项名称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2、 设定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五
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3、 申请条件
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5、 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1、 事项名称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2、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 申请条件
1.本乡常住户口的居民; 2.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
4、 所需材料:
1、 申请表
2、 身份证
3、 户口本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处理
1、 事项名称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处理
2、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
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 申请条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1、 事项名称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2、 设定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3、 申请条件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
市容、交通、环保等,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1、 事项名称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3、 申请条件
辖区内渡口需要定期安全检查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1、 事项名称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2、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
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2.《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3、 申请条件
辖区内水利工程需要定期安全检查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
0793-5482001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1、 事项名称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3、 申请条件
本辖区需要实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1、 事项名称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四款:街道办事处、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3、 申请条件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 事项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申请条件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1、 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 申请条件
存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情况
4、 所需材料:
1、 申请表
2、 情况调查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1、 事项名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2、 设定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
订)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3、 申请条件
出现重大动物疫情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 事项名称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 申请条件
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
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1、 事项名称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
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3、 申请条件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2、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到现场鉴定
4、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1、 事项名称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场
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3、 申请条件
辖区内发现死亡畜禽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
任的审计
1、 事项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
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3、 申请条件
需要任期和离任审计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1、 事项名称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2、 设定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 申请条件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
4、 所需材料:
1、户口本;
2、出生证明;
3、病历本;
4、出院诊断。
五、办理流程:
1.意外死亡新生儿父(母)应在48小时内上报
2.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受理
3.村医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登记表
4.上报卫生院公卫科
5.生院填写儿童死亡登记卡并录入系统
6.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 事项名称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申请条件
预防艾滋病传播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1、 事项名称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 申请条件
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
4、 所需材料:
1、洪灾情况调查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1、 事项名称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2、 设定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3、 申请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4、 所需材料:
委托表
五、办理流程:
1.接受委托
2.开始组织实施代收捐赠款物
3.公布代收款物数量,全程受社会监督
4.将款物交予被捐赠者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1、 事项名称
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2、 设定依据
1.《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3、 申请条件
出现对森林有害的生物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1、 事项名称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3、 申请条件
有关单位地区存在安全隐患
4、 所需材料:
1、 申请表
2、 规划图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1、 事项名称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
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3、 申请条件
扑救火灾的紧急情况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接到火情报告
2.成立应急处置小组
3.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4.跟踪检查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
1、 事项名称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
2、 设定依据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
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 申请条件
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需善后处理工作
4、 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1、 事项名称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
需费用
2、 设定依据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
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3、 申请条件
需要更新维护,发生费用
4、 所需材料:
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1、 事项名称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
和灾情调查
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3、 申请条件
发生气象灾害
4、 所需材料:
1、 宣传手册
2、 灾情报告
5、 办理流程:
1、知识宣传: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向群众宣传气象用语、气候与健康、气象与生活及气象灾害的分类、特点、破坏性及其防御防灾减灾知识,提高人们应对气象灾害的水平
2、信息报告: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后启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善后处置: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防灾设施建设、维护
1、 事项名称
防灾设施建设、维护
2、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3、 申请条件
农村地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
4、 所需材料:
1、 灾害情况调查表
2、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1、 事项名称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2、 设定依据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3、 申请条件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4、 所需材料:
1、气象灾害调查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1、 事项名称
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2、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3、 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
4、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1、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48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