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医方违规进行DR检查致患者损害,如何担责?”
DR检查是影像科常用的一种检查方法,它又称为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是放射线科现在比较好的一种检查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拍片子检查,它对人体的辐射量更小,检查的时间更短,片子的质量也更高。DR检查主要用来检查患者的呼吸系统疾病、检查纵隔以及心脏系统的疾病、骨关节系统的疾病。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如医方违规进行DR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违规进行DR检查应推定其具有过错,若医方违规进行DR检查与患者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参考:李某诉某门诊部、李Y、郑XX、黄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年X月X日,李某因左手腕外伤肿痛1天多到某门诊部就诊,经拍片后,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治疗措施为手法整复,外敷伤药,小夹板固定,口服七厘片、美洛昔康片。6日后,李某因“头晕、张口受限3+小时”入A医院就诊。检查后医方考虑“破伤风”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当天李某转院至B医院,入院当晚李某突然出现大汗淋漓、牙关紧闭、面部青紫,口唇发绀,颈部肌肉痉挛,呼之不应。考虑破伤风、痰窒息。抢救后转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李某多次出现心率骤降等情况,历经多次抢救,住院7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破伤风2.急性呼吸衰竭3.双肺肺炎(鲍曼不动杆菌)4.低蛋白血症5.血小板减少6.左侧虎口处外伤7.双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8.病毒性××慢性轻度?9.中度贫血10.电解质代谢紊乱11.高血压病2级高危12.慢性胃炎13.枕部皮肤软组织感染。出院医嘱为:患者尚不能自理,注意家属1人密切护理,加强营养。建议休息3月。此后李某又到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后李某将某门诊部、门诊部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李Y、实际经营者郑XX和就诊时的医师黄某共同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2020年X月X日,经XX区卫生健康局对某门诊部检查,发现某门诊部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1.对某门诊部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对医师黄某(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作出警告;2.因某门诊部执业状况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关于综合门诊部的要求,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后某门诊部在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整改到位,现已责令某门诊部停业整顿。
2020年X月X日李某家属到某门诊部封存了病历,而在封存病历之前,某门诊部向李某出具的诊疗记录及处方笺中记载的部分内容与封存病历不一致,具体表现为:1.患者持有的诊疗记录与封存病历中表述患者受伤时间及治疗时间不一致2.患者持有的处方笺与封存病历处方笺显示的开具时间及药量表述不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某左手伤口在某门诊部就诊时是否已经存在;2.某门诊部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4.本案的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李某左手伤口在某门诊部就诊时是否存在的问题。经查证后确认李某左手伤口在2020年X月21日就已经形成,且次日至某门诊部就诊时就诊医生黄某知晓该伤口存在的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2,某门诊部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第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某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DR放射诊疗活动违反了该诊疗规定,且根据B医院的CT片显示,李某左手并无明显骨折情况。第二,《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本案中,某门诊部向患者李某出具的诊疗记录及处方笺与封存病历及处方笺中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某门诊部对此辩称之所以不一致,是基于李某家属的要求所书写,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李某否认的情况下,某门诊部的该理由着实难以令人信服,医师应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因此对某门诊部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某门诊部的前述两项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第一项违反诊疗规范和第三项伪造或者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李Y是某门诊部的登记经营者,有某门诊部的《营业执照》予以证实;郑XX是某门诊部的实际经营者,有《离婚协议书》及郑XX的陈述予以证实。李某主张黄某为某门诊部的实际经营者,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应由郑XX、李Y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4,本案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的认定。某门诊部作为医疗单位,应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向患者提供服务,医疗者的行为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在从事执业过程中负有注意义务。李某的损害系感染破伤风所致,根据前述争议焦点1和2的分析,某门诊部李某首次就诊时即发现了李某的左手存在伤口,但并未引起重视,反而违规进行DR检查,并根据DR检查结果按骨折确定诊疗方案对李某进行治疗,某门诊部的前述行为增加了李某损害发生的几率和减少损害得以避免的机会,为损害发生添加了不合理因素或风险;同时,某门诊部在诊疗过程中,还存在不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过错。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伤情应有一定认识,在受伤后未及时就医,且在发现伤口未有好转的情况下,未及时与医生进行有效沟通,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及双方过错大小,本院酌定由郑XX、李Y对李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郑XX、李Y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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