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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博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3.1.3 组成部门职责

3.2 工作机构与职责

3.3 应急专业组

3.3.1 应急专业组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

4.1.2 二级响应

4.1.3 三级响应

4.1.4 四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4.2.3 信息通报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

4.5 辐射应急监测

4.6 应急联动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安全防护

4.8.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4.10 后续工作

4.10.1 总结报告

4.10.2 后续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培训与演练

5.2 应急保障

5.3 资料共享

5.4 值班制度

6 附则

附件1 23

附件2 24

附件 3 29

附件 4 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博兴县境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县内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5)航天器在我县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大力协同、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理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县域外发生的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县油区服务中心。

县专项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经济开发区负责同志为第一副指挥,县专项小组副组长为副总指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参照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按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县政府或市专项小组发布相关信息等。

县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等工作;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承担县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医用射线装置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承担县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承担县辐射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收贮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组织和建立辐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等工作;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县油区服务中心:负责接收油田在本辖区内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并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报告。

3.2 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作为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监督,向县专项小组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等。

3.3 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所示。

博兴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3.3.1 应急专业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负责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参加,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物资等保障。

4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1 分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县专项小组立即开通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通信联络,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上级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2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县专项小组立即开通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通信联络,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上级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3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县专项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判研,对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小组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4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专项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判研,对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指示启动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2)各相关成员单位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保持与县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3)派出辐射事故相关应急专业组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和指导等救援行动,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请求技术支援;

(4)辐射事故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辐射事故单位;

(2)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发生辐射事故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

(4)事故类型;

(5)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3)。

在辐射事故的势态得到控制后,应发出应急续报。续报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

(2)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3)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4)。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4.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现场应急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规定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的现场救援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可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

(5)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6)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6 应急联动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故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 安全防护

4.8.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8.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并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移至紧急避险场所。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必要。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0 后续工作

4.10.1 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4.10.2 后续处置

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查清原因,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预案,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对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人员日常培训,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培训;利用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本预案发布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培训,使各相关部门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5.2 应急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时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5.3 资料共享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专项小组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内共享。加强对辐射事故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5.4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值班电话如表所示。

单位名称

24小时值班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2321492

县委宣传部

2395298

县公安局

2167600

县财政局

2399005

县卫生健康局

8130004

县交通运输局

8606668

县油区服务中心

8606900

博兴经济开发区

2603516

城东街道办事处

2300228

锦秋街道办事处

2317001

博昌街道办事处

2307306

湖滨镇人民政府

2567001

店子镇人民政府

2453001

兴福镇人民政府

2421001

曹王镇人民政府

2410001

陈户镇人民政府

2510001

吕艺镇人民政府

2561020

庞家镇人民政府

2360701

纯化镇人民政府

2530001

乔庄镇人民政府

2580002

6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5.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6.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辐射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


附件2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性当量

同位素

乘数

同位素

乘数

同位素

乘数

Am-241

8000

Mo-99

0.08

U-235(F)a

500

Co-60

50

P-32

0.2

U-238(S)a

900

Cs-134

3

Pu-239

10000

U-238(M)a

600

Cs-137

40

Ru-106

6

U-238(F)a

400

H-3

0.02

Sr-90

20

天然铀

1000

I-131

1

Te-132

0.3

惰性气体

可忽略不计     (实际为零)

Ir-192

2

U-235(S)a

1000

Mn-54

4

U-235(M)a

600

注:①a肺吸收类型: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②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

表2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同位素

乘数

同位素

乘数

同位素

乘数

氚化水

0.0006

Tc-99m

0.0008

Tm-170

0.05

OBT(有机束缚氚)

0.002

Ru-103

0.03

Yb-169

0.03

P-32

0.09

Ru-106

0.3

Ir-192

0.05

Mn-54

0.03

Pd-103

0.007

Au-198

0.04

Fe-55

0.01

Cd-109

0.07

TI-204

0.04

Co-57

0.008

Ag-110m

0.1

Po-210

40

Co-60

0.1

Te-132

0.1

Ra-226

10

Ni-63

0.005

I-125

0.5

U-235

2

Ge-68

0.05

I-131

0.8

U-238

2

Se-75

0.09

Cs-134

0.7

Pu-238

8

Sr-89

0.09

Cs-137

0.5

Pu-239

9

Sr-90

1

Pm-147

0.009

Am-241

7

Y-90

0.1

Eu-152

0.05

Cm-244

4

Mo-99

0.02

Gd-153

0.01

Cf-252

3

表3各种同位素的D2值

核素

D2值

(TBq)

核素

D2值

(TBq)

核素

D2值

(TBq)

Am-241

0.06

Ge-68

20

Po-210

0.06

Am-241/Be

0.06

H-3

2000

Pu-238

0.06

Au-198

30

I-125

0.2

Pu-239/Be

0.06

Cd-109

30

I-131

0.2

Ra-226

0.07

Cf-252

0.01

Ir-192

20

Ru-106(Rh-106)

10

Cm-244

0.05

Kr-85

2000

Se-75

200

Co-57

400

Mo-99

20

Sr-90(Y-90)

1

Co-60

30

Ni-63

60

Tc-99m

700

Cs-137

20

P-32

20

TI-204

20

Fe-55

800

Pd-103

100

Tm-170

20

Gd-153

80

Pm-147

40

Yb-169

30

注: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


附件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²):

序 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

(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

活度(Bq)

非密封性放射性

物质状态(固/液态)

序 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

序 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

(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   (固/液态)

序 号

射线装置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和

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话:

传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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