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iv医用什么意思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音频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类分级

1.5预案体系

1.6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2.5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

3预防和监测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信息报告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处置

4.5应急会商

4.6扩大应急

4.7区域合作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4.10处置评估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恢复重建

5.3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人员防护

6.9公共设施

6.10政务值守平台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培训

7.2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

8.2预案的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9附件

9.1观山湖区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一览表

9.2观山湖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流程图

9.3观山湖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9.4贵阳贵安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9.5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我区区域内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航空事故、铁路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放射性物质辐射事故、踩踏事件、溺水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性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起草,区政府颁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镇(街道)和村(居)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村(居)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镇(街道)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政府备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区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在我区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8)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在我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9)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可能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双边或多边工作方案,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备案。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并重、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风险隐患识别评估和排查治理,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最大限度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6)主动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区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2.2办事机构

区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委办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办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兼任。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区总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建议,执行区总指挥部决定;向贵阳市政府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我区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评估、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审核区各专项预案,指导、督促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清单详见附件9.1)。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观山湖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应急救援总指挥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观府办函﹝2019﹞49号)文件要求,观山湖区政府成立了“23个专项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级别、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在修编专项应急预案时,成立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区政府成立应急管理综合专家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为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5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团体应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3预防和监测预警

3.1预防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治理,提高风险隐患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工作机制。

3.2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监测制度,完善标准体系,依托省、市、区三级政府政务值守平台体系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各类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突发事件监测信息化水平。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短期内可以整改完成的,立即整改消除;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及时消除;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反复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3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发布。区政府、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编制、审核和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安全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有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行业(领域)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预警解除。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事发地镇(街道)、公安、交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突发事件现场,划定控制范围,科学调度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对通往事发地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的交通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能快速运达事发现场;明确临时集结地、就地待命等紧急应对措施,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有效控制事态。

4.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4.2.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突发事件信息要随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报送。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2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35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5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演变为上一层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3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45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1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必须事发在4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对部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特殊要求时,按具体规定执行。

4.2.2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起因、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情况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3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本级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时,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予以支援。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I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后,区政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4应急处置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核查伤亡及被困人员人数,必要时依法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组织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与应对处置和提供服务;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依法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等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群众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必要措施;

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⑫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政府立即组织事发地镇(街道)、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依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单位的警卫,以及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⑧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5应急会商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会商机制,组织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工作,及时做好应急救援、社会舆情等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6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做好和相邻区(市)的通报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政府上报省、市政府,省、市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7区域合作

加强跨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毗邻区(市)应急管理的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形成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4.8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合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信息、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4.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的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4.10处置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组织工作组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放射性物质、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请示上级应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3)补偿。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赔偿(补偿)。

5.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根据要求向省、市政府报告。

5.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全面调查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进行性质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根据要求向省、市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依托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要加强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支持保障,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等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援、森林消防、辐射与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大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并在救援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3)武装部队

人民武装部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社会应急力量

镇政(街道)应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加大志愿者注册、培训力度,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财力保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强化各级财政应急经费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管理、预案演练、科普宣教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所需经费的统筹安排,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区政府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6.3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救灾救助、生活必需品、卫生防疫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作为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的补充。探索建立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设备征用补偿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征用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相关应急物资、设备,并按市场价格及有关标准进行补偿。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各居民家庭建议根据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贵阳贵安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积极储备必要的家庭应急物资。《贵阳贵安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详见附件9.4节。

6.4通信保障

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8人员防护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公共设施

区政府在镇(街道)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10政务值守平台

推进以省、市、区三级政府政务值守平台为中心,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值守平台为节点,基层组织和重点单位终端为支点,移动政务值守平台辅以中心延伸至突发事件现场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数据库,实现政务值守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交换共享,满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资源调度、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非常态工作的需要。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培训

7.1.1宣传教育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村(居)、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1.2培训

(1)公职人员的培训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区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市民的培训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加强对所属下级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体系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7.3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指导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10)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8.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2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观山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稿)(观府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观山湖区专项应急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一览表

9.2观山湖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流程图

9.3观山湖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9.4贵阳贵安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9.5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1观山湖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编制修订单位一览表

一、专项应急预案(43个)

1

自然灾害类

气象灾害

观山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2

地质灾害

观山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

3

森林火灾

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

自然灾害应急救灾

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5

雨雪凝冻灾害

观山湖区低温雨雪凝冻灾害

6

地震灾害

观山湖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7

水旱灾害

观山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

事故灾难类

事故灾难类

生产安全事故

观山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9

危险化学品事故

观山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0

矿山、工贸事故

观山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

11

火灾事故

观山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12

突发环境事件

观山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13

重污染天气事件

观山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4

辐射事故

观山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5

道路交通事故

观山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16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观山湖区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运输局

17

铁路交通事故

观山湖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8

水上交通事故

观山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9

饮用水源事故

观山湖区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

20

渔业船舶事故

观山湖区渔业船舶事故应急预案

21

老楼危楼事故

观山湖区老楼危楼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建筑安全事故

观山湖区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燃气事故

观山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4

水上交通事故

观山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运输局

25

通信保障事故

观山湖区通信保障事故应急预案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6

大面积停电事件

观山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27

旅游安全事故

观山湖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8

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观山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区卫生健康局

29

观山湖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30

食品安全事件

观山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31

药品安全事件

观山湖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动物疫情

观山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

33

社会安全类

群体性突发事件

观山湖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34

恐怖袭击事件

观山湖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35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观山湖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36

舆情突发事件

观山湖区舆情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区委宣传部

网信办

37

涉外突发事件

观山湖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区公安分局

38

大面积高铁延误

观山湖区大面积高铁延误应急预案

区高铁经济带服务中心

区高铁经济带服务中心

39

金融突发事件

观山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金融办

区金融办

40

粮食供应

观山湖区粮食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区农业农村局

41

价格异常波动

观山湖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42

数据安全事件

观山湖区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43

债务事件

观山湖区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

二、重要区级部门应急预案(10)

1

自然灾害类

生物灾害类

观山湖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

2

观山湖区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

3

事故灾难类

供水突发事件

观山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特种设备事故

观山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公共卫生类

动物疫情

观山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

6

区口蹄疫应急预案

7

社会安全类

刑事案件

观山湖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

8

民族宗教事件

观山湖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9

文化文物场馆安全事件

观山湖区文化文物场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10

学校(含幼儿园) 安全

观山湖区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

三、区级保障应急预案(7个)

1

交通运输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区公安分局

2

医学救援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保障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区武装部

3

通信保障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区大数据局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武装部

4

事故灾害

现场信息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事故灾害现场信息保障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

5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区武装部

6

社会秩序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区武装部

7

新闻宣传

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保障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区网信办

9.2观山湖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流程图

1

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0851-87981525

2

观山湖区教育局

0851-84700285

3

观山湖区科学技术局

0851-84725356

4

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851-84390246

5

观山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0851-84857704

6

观山湖区民政局

0851-87989632

7

观山湖区督办督查局

0851-84811957

8

观山湖区司法局

0851-84125323

9

观山湖区财政局

0851-84118904

10

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51-87988933

11

观山湖区自然资源局

0851-87998270

12

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51-84123895

13

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0851-84856026

14

观山湖区农业农村局

0851-87998357

15

观山湖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0851-87981610

16

观山湖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0851-84118967

17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

0851-84122421

18

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

0851-82215105

19

观山湖区审计局

0851-84399884

20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851-84859229

21

观山湖区统计局

0851-84851710

22

观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0851-84139369

23

观山湖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0851-84724250

24

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851-84855181

25

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0851-87989611

26

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

0851-87981516

27

观山湖区税务局

0851-84392689

28

观山湖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0851-84721100

29

观山湖区消防大队

0851-84756965

30

观山湖区生态环境分局

0851-84118983

31

观山湖区朱昌镇

0851-84361136

32

观山湖区金华镇

0851-84711991

33

观山湖区百花湖镇

0851-84280001

34

观山湖区宾阳街道办

0851-84720347

35

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

0851-84828111

36

观山湖区云潭街道办

0851-82215600

37

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

0851-84823075

38

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

0851-84119874

39

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办

0851-84839336

40

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

0851-82268684

注:应急值守电话为带录音功能的24h值守电话

表9.4-1贵阳贵安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基础版)

个人储备

应急物品

1

饮用水

提供生存所需水分摄入

10瓶

2

食品

以软装食品、压缩食品、饼千、罐头类能够长期保存的食物为主。

适量

3

应急手电筒

提供应急照明

1个

4

救生哨

建议选择无核设计,可吹出高频求救信号。

1个

5

毛巾

用于个人卫生清洁。

1条

6

纸巾/湿纸巾

用于个人卫生清洁。

1包

应急工具

7

呼吸面罩

消防过滤式呼吸器,用于火灾逃生使用.

1副

8

防火毯

起隔离热源及火焰作用或披覆在身上逃生。

1张

9

打火机火柴、蜡烛

应急取火、照明

1套

应急用品

10

常用医药品

抗感染、抗感冒、抗腹泻类非处方药(少量)。

适量

11

医用材料

创可贴、纱布绷带、碘伏棉棒等用于外伤消毒、杀菌、包扎的医用材料。

适量

家庭储备

应急工具

1

手摇发电收音机

可对手机充电、FM自动搜台、按键可发报警声音。

1台

2

多功能组合剪刀

有刀锯、螺丝刀、钢钳等组合功能。

1套

3

逃生缓降器(可重复使用)

用于居住楼层较高,逃生使用,根据楼层高度订购。

1套

4

千粉灭火器

可用于扑灭油锅火等。

1具

表9.4-2贵阳贵安家庭应急物资建议清单(扩充版)

个人储备

水和食品

饮用水

1

矿桌水

所有灾种

10瓶

食品

2

饼干、压缩饼干、干脆面、巧克力、罐头等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3

维生素补充剂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特殊人群用品

4

婴儿奶粉、儿童特殊食品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5

老年人特殊食品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6

其他:高血压、高血糖患者食品等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生存求救救助工具

求救联络工具

7

救生衣

洪水

1件

8

求救哨子

所有灾种

1个

9

反光衣

洪水

3件

生存求助工具

10

应急手电筒

所有灾种

1把

11

应急逃生锤

所有灾种

每户1把

12

雨衣

台风、洪水

1件

13

打火机/防风防水火柴、蜡烛

台风、洪水

1套

14

应急毛毯

台风、洪水

1张

15

呼吸面罩

地震、火灾

1副

16

防火毯

地震、火灾

1张

医疗急救用品

常用药品

17

消炎止痛药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18

止泻药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19

退烧药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0

惑冒药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1

老人儿童止咳化痰药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特殊药品

22

心脏病等急救药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个人储备

医疗急救用品

消炎用品

23

典伏棉棒医用酒精棉片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4

创可贴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5

抗菌软膏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包扎辅助用品

26

医用纱布块纱布卷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7

医用弹性绷带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8

三角绷带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29

止血带/压脉带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30

医用橡胶手套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31

宽胶带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32

棉花球

所有灾种

适量储备

33

本温计

所有灾种

1支

生存求教救助工具

生存求救

1

手摇发电收音机

所有灾种

一台

救助工具

2

多功能组合剪刀

所有灾种

一套

3

应急逃生缓降器(可重复使用)

所有灾种

一套

4

干粉灭火器

地震、火灾

一具

9.5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一)

水旱灾害

  • 重要江河发生 50年一遇标准以上特大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 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 60天以上;60个县(市、区、特区) 以上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 农作物绝收面积 15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 1000间以上; 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5万人以上。
  • 因灾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亿元以上。
    • ●重要江河发生20—50 年一遇标准大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市

      (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 40天以上、60天以下;45个以上、60个以下县(市、区、特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 10 万公顷以

      上、15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 500 间以上、1000间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重要江河发生 10—20年一遇标准较大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 20 天以上、40 天以下;15 个以上、45 个以下县(市、区、特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 5 万公顷以上、10 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 100 间以上、500 间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1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因灾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 重要江河发生 5—10年一遇标准一般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达 20 天;5个以上、15个以下县(市、区、特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 农作物绝收面积 1万公顷以上、5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 50 间以上、100间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1万人以下。
    • 因灾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下。
        • (二)

          气象灾害

          ●灾害性天气影响重要城市和 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

          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5 万人以上,

          或农作物绝收面积 15万公顷以上,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灾害性天气造成 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 10万公顷以上、15 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 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灾害性天气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 5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 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 1万公顷以上、5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 12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级别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三)

    地震灾害

    ●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 级以上地震。

    ●造成 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0.5%以上、1% 以下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造成 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0.1%以上、0.5%以下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3.0 级以上、4.0 级以下地震。

    ●造成 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0.1% 以下的地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级以下,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3.0级以下地震。
    • (四)

      地质灾害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

        济损失 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五)

    生物灾害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 2 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 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 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较重影响或损失。
    •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 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 (六)

        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 ●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 公里的森林火灾。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 公顷以上、1000 公顷以下的火灾。

          ●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我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连续燃烧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 1公顷以上、100 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 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或 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一)

    安全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失

    踪,或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全,

    或造成 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或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内发生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 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客 100人以上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 ●国家干线公路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 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48小时以上,或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 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或繁忙干线货

    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并中断铁

    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城市 5 万户以上居民

    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其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

    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 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危及 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客 100人以上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人员生命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 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的事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或客运列车脱轨 2辆以上、

      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 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路行

      车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城市 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 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 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 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内相邻 3个以上市
    • (州)公路通行的事故。

      ●客运列车脱轨 2辆以上、18辆以下,或货运列车脱轨 6辆以上、60辆以下或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6小时

      以上中断其他铁路行车 10小时以上的事故。

      ●城市 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 24小时以上的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或超重机械整体倾覆,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小时以上的事故。

    • 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 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 或 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 ●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 造成车辆滞留,影响 2个市(州) 公路通行的事故。

        • 城市 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 24小时以上的事故。
        •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小时以上,或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事故。
        • 其他造成一般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二)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

  •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环境事件。
  •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事件。

    ●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5000立方米以上的事件。

    ●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环境事件。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环境事件。

      ●跨省界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1000立方米以上、5000 立方米以下的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跨市(州)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一)

    ●在城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县(市、区、特区) 范围内发病 10例以上,或疫情

    波及 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在新地域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且呈扩散趋势。

    ●发生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呈扩散趋势。

    ●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出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2 例以上。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 2个以上乡(镇、街道、社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例以上。

    ●腺鼠疫发生流行且范围波及 2个以上县(市、

    区、特区),在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霍乱在 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 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 2个以上市(州)。

    ●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增加,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特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年同期发病水平 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

    ●动物源性传染病造成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 2个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

    ●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 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 10 人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 1个乡(镇、街道、社区)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例。

    ●霍乱在 1个县(市、区、特区) 范围内发生,l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 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 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 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 动物源性传染病出现人间病例。
  • 在 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 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 ●一起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或出现 5人以下死亡的。

  •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腺鼠疫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 20例。

        • 霍乱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 10例以下。
        • 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 一起事件病例数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 30人以上、100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中毒范围局限在发生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内。
        • 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二)

    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

    内,有 20个以上县(市、区、

    特区)发生或 1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 14 日内,连片的

    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

    ●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其他特别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内,有

    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 5 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 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特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个以下县(市、区、特区) 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 14日内,有 2个以上

    相邻市(州)或 5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 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特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在 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个以上市(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其他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内,在 1

    个市(州)内 2个以上县(市、区、

    特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

    ●口蹄疫在 14日内,在1个市(州) 内 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

    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在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个市

    (州)内 5个以上县(市、区、特区) 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个以上。

    ●在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个市

    (州)内有 5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 在 1个县(市、区、特区)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 ●其他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 1个县(市、区、特区)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

      (市、区、特区)内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一)

    群体性事件

  • 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阻断交通或发生骚乱。
  • 1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阻断交通以及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 ●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 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参与人数在 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直接参与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直接参与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阻断交通以及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 ●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 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涉及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 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和阻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 ●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直接参与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阻断交通以及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人以上、200人以下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和阻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3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二)

    金融突发事件

    ●在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 2个以上行业中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国内已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造成全省范围内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造成全省性重要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

    理的突发事件。

    ●国内已出现涉及我省,所涉及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单个行业中发生的,在该行业中具有广泛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造成多个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涉及省内多个区域,省内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造成省内某个区域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涉及省内某个区域,该区域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仅在该区域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 涉外 突发

    事件

  • 一次事件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 ●一次事件造成 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

      外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 3人以下死亡,

      或 10 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四)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持续 15 天以上,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粮食供应脱销。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 5种以上,波动的幅度达 200%以上, 市场出现大范围抢购,部分商品

      脱销,群众心理十分恐慌。

      ●因自然灾害造成全省年度粮食减产 30%以上,超过一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 10天

      以上,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 50% 以上,群众恐慌并抢购粮食。

      ●在 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 3种以上,波动幅度达 100%—200%,市场出现抢购,

      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全省超过一半的市级市场粮食减产 30%以上,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 30% 以上,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群众争购粮食。

    • 在 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 2—3种,波动幅度达 50%, 市场有抢购现象。
      • ●全省超过三分之一的市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 20%以上,社会出现一些不稳定情绪,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

        ●县级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达到 1—2种,波动幅度达50%,市场有抢购迹象。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五)

    刑事案件

  • 一次造成 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 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抢劫、走私、盗窃军(警) 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

    ●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 20 千克以上案件。

    ●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 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在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

      值 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 100万

      元以上或财物价值 300万元以上, 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30万元以上的案件。

      ●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 案件。

      ●一次死亡 3人以上或重伤 5人以

      上,或伤亡 5人以上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

      ●一次死亡 3 人以下的刑事案件。

  •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I 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

    一般(IV 级)

    (六)

    网络与 信息安全事件

    ●信息系统中断运行 2小时以上、

    影响人数 100 万人以上。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或导致 10 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事件。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信息系统中断运行 30 分钟以上、

    2小时以下,且影响人数 10万人以上、

    100 万人以下的事件。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或导致 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 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信息系统中断运行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或导致 1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危害的事件。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七)

      恐怖袭击事件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上海聚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iv医用什么意思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