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海事)
广
州
海
事
局
2022年第一季度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工作情况通报
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海事局按照年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积极开展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按照年度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审核情况季度分析工作,阶段性的研究航运公司审核管理工作状况,现将我局第一季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季度情况通报如下。
一、辖区实施ISM/NSM规则的航运公司及船舶概况
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在广州注册、建立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航运公司43家,其中国际航运公司15家(双证公司10家)、国内航运公司28家,持有DOC副本国际航行船舶164艘、国内航行船舶215艘。公司及船舶持证情况见表1、表2。
表1:广州海事局辖区运行体系公司统计表
表2:广州海事局辖区运行体系船舶统计表
二、2022年第一季度审核工作情况统计
2022年第一季度,我局受理国际/双证航运公司审核2家次、国内航运公司审核7家次,我局审核员参与国际公司审核2家次、安排并参与国内公司审核7家次(其中2家跟踪审核),共计派出审核员36人次,2022年第一季度我局辖区1家航运公司因所属船舶连续滞留被附加审核。第一季度共受理船舶审核38艘次,我局审核员参与船舶审核15艘次(接受异地委托审核9艘次),共计派出审核员30人次,其中1艘船舶因在审核中发现了严重不符合和较多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被中止审核。
三、公司及船舶审核不符合项情况统计分析
01
公司不符合项分析
2022年第一季度,对9家航运公司开出文件不符合24项,平均2.7项/次,与2021年平均2.8项下降3%,开出岸基活动不符合项共35项,平均3.9项,与2021年平均4.2项下降7%,公司平均不符合数量保持稳定,文件与岸基活动不符合均有下降趋势,公司不符合项主要集中在规则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主要包含船岸人员的适任和培训、关键性操作、船岸应急反应、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处置以及船舶维护保养等方面内容。具体问题如下:
船岸人员的适任培训
文件方面:一是缺少临时新增培训的相关内容;二是未明确船舶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的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责任人、培训周期等。
活动方面:一是未对新聘船长开展岗位职责熟悉培训并对指挥资格进行认定;二是公司岸基未按照年度体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科目的培训且未说明原因;三是公司岸基个别部门未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
关键性操作
文件方面:一是未将涉及油船船种的个别操作标识为关键性操作(如油船防静电操作)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或须知文件;二是未制定指导船舶如何防范传染性疾病的操作须知。
活动方面:一是公司岸基未按要求对所属船舶关键性操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公司防台领导小组未按要求在台风对所属船舶造成影响前组织召开防台会议,部署相关防台工作并对船舶动态进行持续跟踪等。
船岸应急反应
文件方面:一是未根据所管理船舶运营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标识;二是未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建立相应的程序或须知文件;三是未明确船岸联合演习的具体实施步骤;四是未明确岸基训练的方式、周期、训练内容等。
活动方面:一是公司岸基未按船岸联合演习训练计划开展船、岸联合演习;二是船舶上报给海务主管的年度演习计划中个别演习科目周期不满足体系文件要求,海务主管未能进行有效审核。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处置
文件方面:一是未明确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具体来源,无法保证相关部门、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合理判定;二是体系文件中未能对如何开展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原因分析提供具体实施步骤(如内容、方法及执行原则)等。
活动方面:一是未对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原因分析;二是指定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缺少总体掌握;三是岸基管理人员登轮检查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均口头要求整改,未要求船舶按照不符合处置流程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置。
船舶维护保养
文件方面:一是未根据所管理船舶的特点对个别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标识,并明确具体的维护保养措施;二是个别设备的保养、测试周期违背强制性规定;三是缺少船舶航修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活动方面:一是船舶上报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不满足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上报的维护保养实施情况不满足维护保养计划要求,机务主管未进行认真、有效的审核,对船舶维护保养的实施情况监控不足;二是船舶厂修期间,机务主管未对船舶厂修情况进行跟踪。
02
船舶审核发现不符合情况分析
2022年第一季度,我局共受理船舶审核、发证申请38艘次,其中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临时安全管理证书20艘次,通过“全国通办”委托异地审核12艘次,我局安排审核组实施船舶审核15艘次(其中9艘为异地船舶)。现就我局审核组实施船舶审核的不符合情况分析如下:船舶审核共开具不符合项共58项,其中一般不符合57项,严重不符合1项,平均3.9项/艘次,较去年平均3.4项/艘次上升15%。不符合主要涉及规则的第5、6、7、8、9、10款,即体系核查、监控、船员培训、船上关键性操作、船舶应急演习、设备的维护保养及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险情的处置等方面。
体系运行核查、监控
一是船长未按要求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二是船长离职前未按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船员培训
一是未对新聘转岗船员开展岗位职责熟悉培训,相关人员未对船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与考核;二是船舶未按计划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培训,船长收到安全信息未按要求进行有效传递;三是船上开展的部分培训流于形式未能达到应有效果。
船上关键性操作
一是船长未按体系要求对船舶关键性操作情况进行抽查;二是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关键性操作(明火作业、航行计划制定、供受油作业、封闭舱室作业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船舶应急演习
一是船舶25%以上的船员发生变化后未按体系要求在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救生演习;二是未能按照应急演习训练计划按时开展演习或演习周期不符合要求,个别船舶存在应急演习科目遗漏情况。
设备维护保养
一是未按规定对相关设备实施维修保养;二是船舶制定的年度和月度维护保养计划与船舶实际不符;三是船舶在厂修期间未按要求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险情处理
一是未对船舶维护保养中发现设备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二是船舶发生险情后船长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四、安全管理建议
1
强化船舶维护保养情况的监控、检查
2022年第一季度,我局辖区4艘次体系船舶因设备维护保养不善在船旗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其中1家航运公司因船舶连续滞留被附加审核,希望各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对所属船舶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的监控和检查,给予船舶足够的岸基支持和技术指导,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海事明电〔2022〕1号)要求,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所属船舶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从源头上予以消除。
3
稳步提升人员防范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做好企业员工警示教育、安全提醒和安全培训工作,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激发各岗位人员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从业人员法纪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严格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4
加强恶劣天气下船舶风险防控工作
自3月份开始,我国沿海进入大雾多发季节,广东珠三角水域进入汛期,请各公司多渠道收集气象、海洋、水文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所属船舶,跟踪船舶动态,指导船舶采取相应的航行安全保障措施,坚持以防为主,避险为要,不能保证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航、停运措施,坚决避免冒险航行。
供稿 | 甄齐晋、易翔波、高亮
审核 | 王瑾辉
编辑 | 微信编辑小组:程雪妤
编审 | 宋腾飞、袁博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