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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引道照明江津区支坪綦河大桥及引道答疑补遗文件

江津区支坪綦河大桥及引道答疑补遗文件(二)

 

各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现对“江津区支坪綦河大桥及引道”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中变更估价原则中材料价格以“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不含税信息价执行”,投标材料基准价格公路部分是否是以2022第四期(2022年3月)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江津区),市政部分是否以2022年第四期(2022年3月)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江津区),请明确。

答:均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开标当月的价格。详见补遗9。

 

2、招标文件中未明示公路部分工程量清单需要提供哪些表格,市政部分工程量清单需要提供哪些表格,请明示。

答:详见补遗4。

 

3、招标文件中市政清单为excel版,市政部分招标人是否可提供GBQ版电子清单。

答:不提供GBQ格式电子清单。市政部分QTF格式文件详见本答疑补遗附件

 

4、岩土专业工程师更多用于勘察设计类项目,对施工类项目是否要求过高?建议取消。

答:本项目施工沿线存在多处深开挖、高填方边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期间人员安全,故设置岩土专业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并不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特有注册人员,很多施工单位也有此类注册人员,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变。

 

5、项目总工应具有道路或公路或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桥梁专业工程师和道路专业工程师:具有道路与桥梁(或道路桥梁)或路桥或市政路桥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请问职称专业为桥梁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项目总工、桥梁专业工程师和道路专业工程师职称专业为桥梁工程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桥梁专业工程师和道路专业工程师,招标文件中未说明要几个,是否只需各提供1个。

答:桥梁专业工程师和道路专业工程师分别提供1个即可。

 

7、此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无须岩土专业工程师,要求岩土专业工程师与项目所要求的资质、招标范围不符,建议取消。

答:详见问题4的回答。

 

8、(1)固化清单什么时候上传?(2)已标价清单需要提供哪些报价表格?(3)是否需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答:(1)本项目不提供固化清单。(2)详见问题2的回答。(3)详见问题2的回答。

 

9、该项目工期913日历天,请问技术标中的开竣工日期是否可以投标人自行考虑。

答:技术标中的开竣工日期投标人可以自行考虑。

 

10、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请问我单位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A证是否满足要求?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1、中铁建

答:该质疑与本工程招标无关,无需回复。

12、(1)招标清单排水工程010404001002”砂砾石回填(三角区)”清单项目特征中1.部位:“管道基础三角回填区域”应改为:“三角区回填区域”;项目特征2“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比、厚度”应改为“三角区材料种类、配合比、厚度”;清单工作内容中的“垫层”二字应册除。因为“010404001003砂砾石垫层”和“010404001001砂砾石垫层”两个清单是把基础及垫层单列的,否则会因清单重复引起岐议。(2)招标清单照明工程“030401002001成套箱式变压器”清单项目特征中的地脚螺栓应删除,因“010501006001箱变基础”清单项目特征中已含有地脚螺栓,清单工作内容中的“.接地”应删除,因“接地”另单列有清单。(3)招标清单排水工程“040103001003沟槽砂砾石回填(主次回填区域)”清单中的“主次回填区域”是否指管腔及管顶部分回填。

答:1)招标清单排水工程010404001002”砂砾石回填(三角区)”清单项目特征中1.部位:“管道基础三角回填区域”改为:“三角区回填区域”;项目特征2“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比、厚度”改为“三角区材料种类、配合比、厚度”;清单工作内容中的“垫层”二字删除。详见补遗清单。

(2)招标清单照明工程“030401002001成套箱式变压器”清单项目特征中的地脚螺栓删除详见补遗清单。

3招标清单排水工程“040103001003沟槽砂砾石回填(主次回填区域)”清单中的“主次回填区域”是指管腔(三角区除外)及管顶以上500mm内部分回填。详见补遗清单。

 

13、投标保证金账号是否从公告里的五个中任选一个?

答:是。

 

14、授权委托书里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可以纸质版扫描上传?

答:可以。

 

15、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和委托代理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交纳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6、本次招标文件匪夷所思的要求施工单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按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属于地勘设计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继续教育由全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取得该类资格的人员主要研究岩土构成物质的工程特性,从工地采集的岩土样本以及岩土样本中的数据,然后计算出工地上的建筑所需的格构。为地基、基础、公路铁路路基、基坑和边坡、水坝、隧道等的设计提供建议。由此可见该注册类人员是设计和地勘单位才需要的专业人员。本项目地勘、设计均已招标,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没有探明的地质、设计缺陷等问题,皆由招标人委托的地勘、设计单位全权负责,根本不需要施工单位负责地勘、设计,何况也不是施工单位责任范围。通过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查询可知,全国公路一级施工单位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均具备勘察设计资质。招标人如此设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变相的就是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资质,本次项目是施工招标并不是EPC招标,施工单位具有地勘设计资质是完全不合理,严重的违规设置,排斥绝大部分的潜在投标人。

答:详见问题4的回答。

 

17、招标清单“304-3水泥稳定土基层”子目下清单项均为底基层,请明确是否应改为“基层”。

答:已经修改为基层,具体详见补遗清单。

 

18、照明工程:单、双臂路灯清单项目特征中“其它: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而清单另列有“电杆内配线BVV-0.5-3X2.5mm2”、“引上管(PE50)”、“接地装置调试”、“钢管接地极”等清单,需注明“单、双臂路灯”清单项目中不含前述单列的清单,以免岐议。

答:“单、双臂路灯”清单项目中不含本单位工程已单列项的清单。详见补遗清单。

 

19、通信工程中“通信排管”项目特征中均有一条“其它: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应明确“通信排管砼包封”为单列不包括在“通信排管”清单中,否则有岐议。

包封已包含在本清单内,不再单列通信排管砼包封清单项。详见补遗清单。

 

20、需注明“702-2 铺设种植土(利用表土)”子目不含在其它清单子目中,且应注明“208-3-b浆砌骨架护坡”清单子目中的回填仅指基础开挖回填,不包括种植土回填。

答:不包含种植土回填,已在清单项目中注明。详见补遗清单。

 

21、(1)应明确清单子目“419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及“420盖板涵箱涵”清单工作内容中的“回填”仅指土石方回填。

2)应明确“204-1-h-2结构物台背回填砂砾石(倒虹吸、盖板涵)”清单项目不含在其他清单子目中。

答:清单子目“419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及“420盖板涵箱涵”清单工作内容中的“回填”仅指土石方回填“204-1-h-2结构物台背回填砂砾石(倒虹吸、盖板涵)”清单项目不含在其他清单子目中,已在“419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及“420盖板涵箱涵”清单项目注明不含结构物台背回填砂砾石。详见补遗清单。

 

22、关于施工标准化中105-4钢筋加工场,按清单计量规则第105节标准化施工要求不仅仅是钢筋加工场地,如施工驻地、工地试验室、钢筋加工场、预制场、仓储存放地、各场所(厂)区、作业区连接道路及施工主便道等子目均需达到标准化,如果只列105-4的钢筋加工场,那么前述其他子项是否为清单漏项。如果此项是列的钢筋加工场建设费用,则此子目应放在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中,施工标准化再另列费用。

答:具体详见随本答疑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23、204-1-h-1结构物台背回填C30片石混凝土(桥台、承台)

是否包括承台、台身等结构与基坑边坡间形成的空隙回填(设计说明要求:基础浇筑后承台、台身等结构与基坑边坡间采用C30片石砼回填。),如果包括,需明确该清单不含在其他相关子目中?

答:已在该清单项目注明已含承台、台身等结构与基坑边坡间形成的空隙回填,其它清单不再考虑此部分费用。详见补遗清单。

 

24、招标工程量清单中“418麻袋围堰”

1)该清单子目为自编补充清单,需明确围堰高度(设计工程数量表中为3米高)及计量规则和包括的工作内容。

2)该清单子目为自编补充清单,需明确“418麻袋围堰”子目不含在其他相关子目中。

答:麻袋围堰计入C35混凝土承台清单中,C35混凝土承台清单项目中已注明含麻袋围堰具体详见补遗清单。

 

25、本工程招标清单是否按商砼确定的限价,需具本明确。

答:本工程均按商品砼、商品沥青砼、商品水稳层考虑计算,详见补遗7

 

26、关于第100章104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

1)按2018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该驻地建设费用工作内容包括拌和场。若砼采用自拌则第100章“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限价58万元建拌和站都不够,若本次招标采用商砼,应明确“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中不含拌和场费用。

2)按公路工程2018定额编制的各子目清单综合单价并没有包括临时设施费用,18编办临时设施费用在专项费中单列,招标清单第100章中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限价仅58万元费用太低,承包人只修建或租用临设板房费用都不够,建议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按2018公路定额计算后扣除拌和场费用(若采用商砼)后计列。

答:1)本项目采用商品砼。(2)随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限价已调整该部分价格。

 

27、当航道等级为III级及以上时需采取的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费在清单中未列,本次招标是否不包括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费。

答:未包括。

 

28、专用合同条款中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第(2)条: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桩基钻芯取样试验、桩基破坏荷载试验、桩基荷载试验等特殊检验费用由发包人另行发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桩基声测费用属特殊检验费,应明确为由发包人承担。

答:详见补遗12。

29、专用合同条款中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该条款中只约定了总价子目中风险费用包干使用,需明确除安全生产和保险费外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均包干使用,若不包干使用需明确计量结算原则。

答:详见补遗11。

 

30、专用合同条款17.1:公路工程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计量。由于招标清单有相当一部分为自编补充的清单(2018年版招标文件中缺项部分),需明确自编补充清单部分的计量原则及包含的计量内容,否则结算计量会有分歧。

答:详见补遗7。

 

31、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措施费中:“ ③ 在招标范围内,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或综合在工程实体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的技术措施,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上述条款中应取消“或综合在工程实体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的技术措施”,若不取消采用包干方式,由于很多技术措施费用是含在实体清单中的,当发生变更减少且有相同清单单价时,变更减少部分单价就应完全按照相同清单的单价计量,需扣减相同清单中的技术措施后再对变更减少部分进行扣减,且与变更估价原则中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相矛盾。

答: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或综合在工程实体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的费用包干使用,按招标文件执行。

 

32、专用条款第9.4.10项,设计文件中的取、弃土场也属于临时占地达30亩,按上述专用条款中“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费用太大,而第100章清单中无“临时占地”子目费用,限价只有147303元的“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用。应明确上述条款中的临时占地恢复不包括取、弃土场。

答:上述条款中的临时占地费不包括取、弃土场。随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限价已调整该部分价格,详见补遗清单。

 

33、专用条款第9.2.5项细化条件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1.5%的安全生产费仅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费,还应明确市政、安装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详见补遗5。

 

34、专用合同4.1.10 其他义务第(1)小点,关于临时占地费用有歧义:

1)临时占地费用列入第100章中包干,但招标清单第100章中没有“103-2临时占地”清单子目。

2)由于设计图中设计的取土场和弃土场也属于临时占地,且占地面积达30亩,若该占地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都在100章中包干,则第100章费用完全不够。需明确取、弃土场占地及租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号和2号墩施工需修建施工便道,现场地貌坡度达40%以上,需绕行在道路用地范围线外修建约500米以上的便道,占地约8亩,若该占地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都在100章中包干,则第100章费用完全不够。需明确第100章中是否仅包括临时道路、修建、维护费用而不包括拆迁补偿费用。

4)上述合同条款中临时占地租用费列入第100章中包干,若已经由发包人征用并已拆迁补偿完成,现承包人作为临时占地使用,应明确在以后结算中不扣回发包人已支付的拆迁偿费用。

答:1)临时占地费由投标人在综合报价中自行考虑在第100章的费用中,不单独进行计量。2取、弃土场占地及租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00章不包括临时道路占地拆迁补偿费用,具体详见补遗。取土场及弃土场的复垦及撒播草籽等内容已在补清单列明。4同(3)的回答。

 

35、该项目未下发软件版清单,请问上传标书时,是否仅需上传格式与挂网excel清单完全一致的pdf版清单即可,是否顺序自拟?

答:是。

 

36、请纠正招标文件对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必须体现单位编号(或单位社保编号)的固定“死要求”,理由如下:

1)按照2020年12月2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存在重复的情形,本次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均为施工类企业,所以在企业名称上是唯一的;

2)参保证明上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三个信息足以证明人员和单位身份的唯一性;

3)全国仅有重庆、四川等少数地区的职工个人参保证明同时包括了单位编号,大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地的社保证明均不包括单位编号,其他区域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能体现单位代码,经咨询社保局组织机构代码就是单位编号的意思,请问招标文件要求参保证明必须包括单位编号(或单位社保编号),是对川渝本地企业的偏向吗,是要给外地企业强行增加不利条件吗?

且我司咨询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明确回答由于模板是按照重庆社保设置,涉及社保单位编号(或单位社保编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不用完全死搬硬套。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因此我单位参保证明体现的是组织机构代码也应当满足要求。

答:详见补遗3。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分公司缴纳社保是合法有效的,请问我司提供分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否满足本次招标要求?

答:详见问题15的回答。

 

38、1)专用合同条款中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总价子且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科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6

135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并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从而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该条款中只约定了总价子目中风险费用包干使用,需明确除安全生产和保险费外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均包干使用,若不包干使用需明确计量结算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中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第(2)条: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桩基钻芯取样试验、桩基破坏荷载试验、桩基荷载试验等特殊检验费用由发包人另行发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桩基声测费用属特殊检验费,应明确为由发包人承担。

答:1)详见补遗11。(2)详见补遗12。

 

39、当航道等级为III级及以上时需采取的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费在清单中未列,本次招标是否不包括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费。

答:详见问题27的回答。

 

40、关于第100章104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

1)2018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该驻地建设费用工作内容包括拌和场。若砼采用自拌则第100章“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限价58万元建拌和站都不够,若本次招标采用商砼,应明确“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中不含拌和场费用。

2)按公路工程2018定额编制的各子目清单综合单价并没有包括临时设施费用,18编办临时设施费用在专项费中单列,招标清单第100章中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限价仅58万元费用太低,承包人只修建或租用临设板房费用都不够,建议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按2018公路定额计算后扣除拌和场费用(若采用商砼)后计列。

答:(1)详见补遗清单。随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限价已调整该部分价格。(2)同(1)的回答。

 

41、本工程招标清单是否按商砼确定的限价,需具本明确。

答:详见问题25的回答。

 

4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418麻袋围堰”(1)该清单子目为自编补充清单,需明确围堰高度(设计工程数量表中为3米高)及计量规则和包括的工作内容。

2)该清单子目为自编补充清单,需明确“418麻袋围堰”子目不含在其他相关子目中。

答:详见问题24的回答。

 

43、204-1-h-1结构物台背回填C30片石混凝土(桥台、承台)是否包括承台、台身等结构与基坑边坡间形成的空隙回填(设计说明要求:基础浇筑后承台、台身等结构与基坑边坡间采用C30片石砼回填。),如果包括,需明确该清单不含在其他相关子目中?

答:已在该清单项目注明已含承台、台身等结构与基坑边坡间形成的空隙回填,其它清单不再考虑此部分费用。详见补遗清单。

 

44、关于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施工标准化中105-4钢筋加工场子目按清单计量规则第105节标准化施工要求不仅仅是钢筋加工场地,如施工驻地、工地试验室、钢筋加工场、预制场、仓储存放地、各场所(厂)区、作业区连接道路及施工主便道等子目均需达到标准化,如果只列105-4的钢筋加工场,那么前述其他子项是否为清单漏项。如果此项是列的钢筋加工场建设费用,则此子目应放在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中,施工标准化再另列费用。

答:详见补遗清单。

 

45、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预制场、拌和场、仓库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上述专用合同条款关于临时占地费用有歧义:

1)临时占地费用列入第100章中包干,但招标清单第100章中没有“103-2临时占地”清单子目。

2)由于设计图中设计的取土场和弃土场也属于临时占地,且占地面积达30亩,若该占地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都在100章中包干,则第100章费用完全不够。需明确取、弃土场占地及租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号和2号墩施工需修建施工便道,现场地貌坡度达40%以上,需绕行在道路用地范围线外修建约500米以上的便道,占地约8亩,若该占地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都在100章中包干,则第100章费用完全不够。需明确第100章中是否仅包括临时道路、修建、维护费用而不包括拆迁补偿费用。

4)上述合同条款中临时占地租用费列入第100章中包干,若已经由发包人征用并已拆迁补偿完成,现承包人作为临时占地使用,应明确在以后结算中不扣回发包人已支付的拆迁偿费用。

答:详见问题34的回答。

 

46、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切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上述专用合同条款中“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1.5%的安全生产费仅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费,还应明确市政、安装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详见补遗5。

47、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设计文件中的取、弃土场也属于临时占地达30亩,按上述专用条款中“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费用太大,而第100章清单中无“临时占地”子目费用,限价只有147303元的“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用。应明确上述条款中的临时占地恢复不包括取、弃土场。

答:上述条款中的临时占地恢复不包括取、弃土场。取土场及弃土场的复垦及撒播草籽等内容已在补清单列明。

 

48、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措施费中:“ ③ 在招标范围内,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或综合在工程实体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的技术措施,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上述条款中应取消“或综合在工程实体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的技术措施”,若不取消采用包干方式,由于很多技术措施费用是含在实体清单中的,当发生变更减少且有相同清单单价时,变更减少部分单价就应完全按照相同清单的单价计量,需扣减相同清单中的技术措施后再对变更减少部分进行扣减,且与变更估价原则中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相矛盾。

答:详见问题31的回答。

 

49、专用合同条款17.1:公路工程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计量。

由于招标清单有相当一部分为自编补充的清单(2018 年版招标文件中缺项部分),需明确自编补充清单部分的计量原则及包含的计量内容,否则结算计量会有分歧。

答:详见补遗7。

 

50、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范本,绩证明材料要求应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提供的网页截图能够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对应的业绩信息的,无须再提供其他业绩证明材料;若网页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对应的业绩信息的,可以补充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而你们把该条调整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提供的网页截图需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对应的信息。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你们把范本改的面目全非,把“若网页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对应的业绩信息的,可以补充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直接删除,把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改成“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等,找各种理由借口设置门槛,打着公开招投标的幌子,干着限制公平公开竞争的勾当,你们罔顾国家的法律和重庆市的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顶风作案,高价中取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请问真是没人管得了你们了吗?

答:根据渝交委路〔2018〕100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业单位参与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信用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信用系统相应的信息打印件或者网页截图复印件可作为证明材料,不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果截图体现不出业绩相关信息,可以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发布须知”要求立即办理,证明材料符何条件后,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信息的发布工作,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故此条按招标文件要求不变。

 

51、业绩条件: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交工时间为准)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为何不设置为近5年内,是否有意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

答:业绩条件的年限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符合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5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中招标人代表2人是招标人本单位人员,还是外聘人员。

答: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人选在答疑阶段还未确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3、招标代理单位及招标人,本项目为单纯的施工招标项目,而招标文件中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岩土专业工程师且具有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勘察设计相关人员,为什么在一个单纯的施工招标项目设置勘察设计人员,最近高新区等招标十几二十个亿的道路及桥梁类似项目,也未设置跨行业人员。

答:详见问题4的回答。

 

54、(1)目前招标清单中遗漏耕地填前夯实2.52万平米(图纸上有此部分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需确认是否包含在填土单价内?

2)高填方特殊路基处理中强夯7.27万平(图纸上有此部分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是否包含在其他清单细目单价中?

3)周边是否有商混站,如需自建的话混凝土单价是否相应采用自建站单价还是参照信息价?

4)排水工程中FRPP增强聚丙稀模压排水管材料全国都没有几家,涉及到的相关清单项招标控制价过低,能否重新编制此部分清单项的招标控制价或变更成HDPE等常规管材?

5)边坡防护工程中是否将反滤土工布、散播植草、喷播植草以及三维土工网在清单208组价中考虑进去了?按照清单编制原则,此部分工作内容应单独编制清单。是否缺项?

答:1)填前夯实已包含填土单价内。(2)补遗清单已经取消此部分强夯。(3)沥青砼、水稳层、混凝土均采按商品砼进行考虑。(4)经设计单位核实,FRPP增强聚丙稀模压排水管材为常规管材,其招标控制价详见补遗清单。(5)边坡防护工程护面墙已经考虑反滤土工布,散播植草、喷播植草以及三维土工网已经单独列项,未缺项。

 

55、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请详细说明,工程量清单中未见计量规则。

答:详见补遗7。

二、补遗部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质量要求修改为:“公路工程部分: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国家、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市政工程部分: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特别说明“(3)修改为:“(3)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110月至20223。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4、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津区)(https://www.cqggzy.com/jiangjinweb/)修改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津区)(https://www.cqggzy.com/jiangjinweb/)。本项目不提供固化工程量清单。各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投标报价。公路工程部分需提供【标表1】工程量清单汇总表、【5.1】工程量清单、【5.5】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01】总预算表、【02】人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03】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04】综合费率计算表、【09】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21-2】分项工程预算表、【2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其他表格投标人自行选用;市政工程部分需提供投标总价(封面)、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人材机价差表、未计价材料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其他表格投标人自行选用。”

 

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款修改为:“公路工程部分的安全生产费:2606695元(大写:贰佰陆拾万零陆仟陆佰玖拾伍元),市政工程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80946.41元(大写:伍拾捌万零玖佰肆拾陆元肆角壹分)。安全生产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招标人给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作废,以随本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为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8款修改为:有,最高投标限价:201174382.43(大写:贰亿零壹佰壹拾柒万肆仟叁佰捌拾贰元肆角叁分,其中公路工程部分最高限价177091880元,市政工程部分最高限价24082502.43元。

 

7、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款修改为:“☑有,具体要求为:

招标人将公布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及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应高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清单中的暂定金额部分,只能按暂定价报价,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项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 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特别说明:(1)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所需的临时占地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进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2)《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清单第100章中未列示的其他清单子目以及本招标文件中没有列明,但属于中标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其他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投标人的报价中,其所涉及的费用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计量和计价。

3)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中保险费(含建筑工程- -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费按暂定价报价,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保险费结算时凭保险合同、保险单、相关支付凭证

按实计价,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结算;其余子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最高限价,且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得调整。

4)招标清单中的施工场地建设费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包括的所有内容。

5)本项目土石方全部采用非爆破开挖,挖石方均按机械凿打报价,路基土石比按设计土石比执行,结算不作调整,取土场土石比以地勘报告为准,投标人自行结合地勘报告进行报价。

6)本项目采用商品砼、商品沥青、商品水稳层,投标人按此进行报价,不得自建搅拌站。

7)塔吊、电梯安装与使用及进出场费等全部费用分摊在相应清单子目中,不得另行计量计价。

8)本项目市政、安装工程仅限于:排水管网工程、通信管网工程、照明及管网工程、交通信号、电子警察、监控工程,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重庆2018系列定额及《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2019) 143号)等配套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所需人工、材料价格均指不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价格,并结合当地市场价及施工现场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调查测算报价。其余均按公路工程进行投标报价。

9)公路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价应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 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 2018)、《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18]渝非内字022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编审指南》有关规定的通知(渝交路[2021]88号)及相关配套文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自身经营水平、管理能力自主报价;本工程所需材料价格均指不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价格,并结合当地市场价及施工现场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调查测算报价;人工价格参照按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 的通知》(渝交路 [2019]29 号)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调查测算报价。

10)投标人的单价或总额价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该段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利润、临时用地、环保、临时道路、供电、施工场地建设费、预制场建设费、安全措施、临时交通设施及管制、保险、税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工程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市政、安装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

5)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1.6.2 款修改为:“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5.4.4 款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可执行定额的:按招标清单公路部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最新《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 —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财企[2012]16号)等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按招标清单市政、安装部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系列定额及《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2019) 143号)等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公路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安全生产费-保险费-暂列金额)/(最高限价-安全生产费-保险费-暂列金额)*100%;

市政、安装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100%。

1)人工单价:

按招标清单划分标准公路工程部分人工价格按重庆市交通委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市政工程部分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材料价格:

①按开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不含税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费用标准的,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费用标准执行)。

措施费: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及调整的措施项目费增(减)金额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若未提交实施的方案及调整的措施项目费增(减)金额,视为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公路部分: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市政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且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规定执行。

按照单价、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等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在招标范围内,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或综合在工程实体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的技术措施,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包干使用,不再调整。招标范围外新增工程内容引起的技术措施按15.4条款约定据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且费的权利。

规费、税金:分别对应按公路工程部分和市政、安装部分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规定费率结算。

2)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

1)安全生产费

公路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市政、安装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最新配套文件执行。

补充:工程结算时若遇招标清单漏项时结算原则按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款中“第2种方式”的内容修改为:“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按招标清单划分标准公路工程部分人工价格按重庆市交通委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文执行,市政工程部分人工价格按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江津区价格算术平均价执行。

2)材料价格:按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不含税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执行(其中地材按江津区)。

3)可调价差材料:钢材、水泥、砂、碎(砾)石、商品砼、沥青砼、水稳层。其中无论施工现场采用特细砂还是机制砂,均按机制砂价格进行价差调整。

4)调差方式:调差范围内的人工、材料价格,在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不含税算术平均价与开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相关信息价相比较,涨跌幅度超出±5%的材料及人工,则工程结算时对该材料超出±5%(不含±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后进入结算额。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而由招标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等单位现场询价后共同核定材料价格的,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材料差价的调整。

1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25.3款修改为:“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本合同17.1约定的计量方法计量结算。

结算价=∑公路工程部分结算价+∑市政、安装工程部分结算价

公路工程部分结算价:=第100章相关费用+∑(第200章至第700章完成清单子目合格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新增(减)工程结算价±价差调整(如有)+审定的其他按实计算费用;

1)第100章结算价:

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保险费(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凭保险合同、保险单、相关支付凭证按实计价,安全生产费按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结算;其余子项按中标金额包干使用,结算时不调整。

2)第200章至第700章清单结算价:

1)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以参建各方有效签证计量进行确认。

2)子项单价:以承包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3)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按专用合同15.4条款约定执行。

4)价差调整:按按专用合同16.1条款约定执行。

市政、安装工程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措施项目结算价+∑其他项目结算价±价差调整(如有)±∑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规费+∑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工程量按照竣工图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园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 规范》(GB50860-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 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原则)确定,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2)措施项目:按照单价、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投标报价单价及费率计算,但费率不得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等配套文件规定。

在招标范围内,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包干使用,不再调整。招标范围外新增工程内容引起的技术措施按15.4条款约定据实调整。

3)其他项目结算价、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按专用合同15.4条款约定执行。

4)价差调整:按按专用合同16.1条款约定执行。

5)规费、税金: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等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1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第(2)条修改为:“(2)除桥梁荷载试验、桩的检验荷载试验、桩的破坏荷载试验以及破坏荷载试验用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13、市政部分QTF格式文件详见本答疑补遗附件

 

14、随招标文件发出的本项目图纸作废,以随本答疑补遗发出的图纸为准。本工程的地勘资料随本答疑补遗发出。

 

15、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6月1日上午11时00分,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答疑补遗文件及其附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答疑补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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