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网2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张国旺卫生所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鲅鱼圈区站东02-玉利经贸公司综合楼11#门市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张国旺卫生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诊所张国旺大夫健康证超过有效期。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张国旺卫生所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张国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械罚告【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做出相应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
潇湘晨报综合









